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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想扇自己10巴掌!”58岁的北京大爷,通过婚恋网站找到了一位46岁“平和娴淑”的女性,奔着结婚的目的,在见面10天内转给对方160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不到几个月,两人闹掰,女方返还大爷72.5元,剩余的钱却迟迟不还。

两人最终闹上法庭,两次审理均判钱款为“赠与”!

[安律说法]

1、大爷恋爱没谈好,婚也没结上,还白白损失了近百万元,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原来在2019年6月俩人确立恋爱关系的时候,大爷曾向她提出,一起生活后不必外出工作,由他承担双方及女方两个儿女的生活费用,因女方对辞职有顾虑(女方年薪40万),男方承诺赠予200万,当时只转了150万,后因同居生活需要,又转了10万租金及8万生活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10万租金和8万生活费,双方均共同居住生活过,不属于不当得利,150万的转账,是男方在给付女方的时候以“辞去工作”为附条件,是有条件的赠与,女方现在已经辞去工作,赠与的条件也已成就,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2、附条件的赠与,顾名思义,这样的赠与是有条件的,一旦条件成就,那赠与就发生了效力。如甲与乙约定,乙为甲养老,甲赠与乙一套房子。这种情况下,乙一旦履行了义务,这套房子就归已所有。恋爱关系中的附条件赠予亦是如此。

但恋爱关系中所附条件,往往是“结婚”。将“辞去工作”作为条件,并不多见!

本案中,大爷通过网恋平台找对象,双方也很有明确的结婚意图,要女方“辞去工作”虽然是转款的直接原因,但是背后更深的目的是欲增进双方的感情,最终达成与女方结婚的目的。因而就本案而言,将转款行为的条件视为“辞去工作”看起来并不妥当!

3、正如大爷所说,“但凡我附上‘买房’俩字,也不至于现在这么被动。”的确,如果在转账的时候明确转款的用途,这笔款要回的可能性就大很多!不过,虽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大爷仍可以提起再审申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4、还值得一提的是,女子称:社会上有些居心不良的人以恋爱之名玩弄女性,先赠与大额钱财获取女子信任,然后又借口分手,要求返还财物。不可否认,社会上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形。

在处理恋爱关系中赠与纠纷时,我觉得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给出了不错的解决方案:即明确规定返还彩礼时,对超出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比例返还。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让恋爱的男女有了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也平衡了双方的权益!

最后提醒各位:为爱转款有风险!恋爱不易,婚姻更不易,且行且珍惜!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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