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
关于因人口统计暂停办理户籍业务的通告
全市广大居民:
根据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做好2020年全市人口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准确,全市户政窗口将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4日暂停办理各类户籍业务(身份证业务正常办理)。如有急需办理的业务,请提前办理。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24日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强化门诊共济保障,2020年底前,各统筹区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要求。
近日,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联合印发文件
明确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制度的相关内容
详情正式公布如下
一、门诊待遇
我市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5元。已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城乡居民,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结算范围和方式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高校医务室、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可划卡直接结算。
三、原门诊包干费结存费用
参保居民未使用的门诊包干结存费用,可仍按原渠道原办法执行。
四、门诊统筹实施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别提醒
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已开始
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自10月9日已开始,截至2021年2月25日。
提醒大家一定要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参保缴费,避免出现需要住院报销医疗费时才发现没有缴费,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
方便群众缴费
官方提供了12种缴费方式
1、便民缴费自助终端
经河北省税务局认证,通过网络接入税务系统的各类自助设备,包括税费一体自助终端、供代征单位人员上门征收的便携式自助终端。
2、“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
3、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zj/index/index.html
4、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通过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扫码下载)
5、河北政务服务推广的“冀时办”手机APP
6、云闪付APP
云闪付APP,在首页选择“社保缴纳”或城市服务中“社保缴纳”,点击进入根据提示缴费。
7、河北移动手机APP
河北移动“生活→更多→生活服务”,选择服务: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根据提示缴费。
8、微信城市服务
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模块,“五险一金”—“社保”—“河北省社保缴纳(云缴费)”,依据页面提示缴费。
9、微信生活缴费
微信“我-支付-生活缴费”模块,“社保医保”页面根据提示缴费。
10、支付宝市民中心
支付宝“市民中心-地方在线服务-居民养老缴费、居民医保缴费”模块,根据提示缴费。
11、合作银行端
已开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河北银行、张家口银行、承德银行、保定银行、沧州银行、邯郸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廊坊银行、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共计22家。
12、办税服务厅二维码缴费。
一、哪些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于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2月25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
三、缴费方式
自主申报方式:“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电子税务局、冀时办APP、支付宝、河北移动APP、经办银行、自助终端、代征客户端、税务大厅二维码缴费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委托代征方式:税务部门委托村(居)委会、乡镇、学校等代征机构代收费款。
四、新生儿、复转军人什么时间办理参保?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超出90日不予办理。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2021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28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550元。五保供养对象、低保、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按60%给予资助。
六、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分别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七、城乡居民参保需要哪些材料?
(一)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二)非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
(三)在本市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须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入托证明。
八、特殊人群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经办机构或乡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登记,个人不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九、哪些情况城乡居民需要办理终止参保?
参保居民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或个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于12月10日前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在年度征缴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终止参保的,已缴纳的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年度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不再退还。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每人每年15万元,大病保险为每人每年40万元,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55万元。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待遇有哪些?
包括门诊统筹待遇、一般诊疗费补助、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统筹待遇与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我市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共三大类23种: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十六、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 ) 500 元,剖宫产 1000 元。
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十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居民患病治疗发生的住院(含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十八、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为60%,10万元至20万元为70%,20万元以上为75%。
十九、参保居民市内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二)参保居民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
二十、参保居民市外就医备案如何办理?
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无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可直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一、参保居民市外就医报销政策?
(一)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按转账方式对参保居民支付。
(二)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医保报销政策;未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需回参保地结算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医保报销政策。
二十二、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
未经备案到参保地以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三、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