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6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答复,于2020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说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同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