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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说到摄影作品,大家一般会想到各种“大片”,它们是摄影师通过对光线的强弱、感光时间的长短、画面事物的取舍等一系列要素的选择、取舍,最后拍摄完成的作品。那用手机随手抓拍的照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呢?近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抓拍照片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原告某图像公司主张,其经授权取得《汉堡王里非常有趣的三色军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石家庄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擅自使用了涉案照片,侵害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吴江法院要求被告石家庄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000元。被告石家庄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照片只是随意的一张摄影,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的外卖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店铺,拍摄者利用自己的敏锐判断力对这一瞬间进行捕捉形成涉案照片,虽然抓拍照片的创作成分可能含量不足,但该照片体现了拍摄者对摄影时机的选择,抓拍的场景亦具有一定代表性,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认定为摄影作品。因被告石家庄某科技公司已删除涉案作品,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石家庄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某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被告石家庄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其独创性不仅可以表现为摄影技巧的展示,还可以表现为摄影时机的选择。

就抓拍照片而言,由于有影响的历史事件或者难忘的自然现象的发生往往只是昙花一现,拍摄者通常无法预料并进行创作准备,在此情形下,拍摄角度、光线、距离只是随机选取,但抓拍中的创作意图仍然能体现拍摄者的干预和选择,拍摄时机的捕捉体现了拍摄者的性格、情绪和审美习惯等个性化因素,故只要抓拍的照片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即可以认定为作品。

来源:江苏高院

责编:王梓娴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