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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区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有些纠纷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拿到了合理补偿,还有些被征收人通过律师介入施压后双方进行谈判完成补偿,但是还是会存在一些被征收人拒不进行谈判也不通过其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至征收方对其进行强制拆迁,除了我们熟知的强拆,还有一种就是司法强拆,司法强拆就是通过法院判决之后进行强制执行对其进行强拆,那么,法院判决之后的就可以强制拆迁吗?

一、法院判决之后的就可以强制拆迁吗?

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法院判决强拆拒不执行怎么办

对于强拆的裁定或者判断,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的前提,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强拆,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程序。

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导致强制执行地上房屋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必须合法(包含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补偿落实到位。

2、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前提可以参看该条例的第二十七条,即补偿落实到位,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维权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房屋、车辆等贵重财产。另外,可以对拒不履行判决的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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