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感中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上诉人金某某、夏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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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不着急

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陈某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于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向金某某借款共计800万元。其中,金某某应陈某某的请求向夏某某名下账户分别两次转款30万元、50万元,其余款项由金某某转款至陈某某及陈某某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2019年3月,金某某与陈某某对借款金额进行核算本息,陈某某向金某某出具294万元借据一份,并在该借款凭证上签名并按手印。此后,金某某向陈某某、夏某某索要结欠本息无果,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应偿还金某某借款本金262万元及利息,夏某某对其中的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陈某某偿还金某某18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某、夏某某共同偿还金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金某某、夏某某均不服,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诉。金某某上诉主张夏某某应共同偿还陈某某下欠金某某的182元本金及利息;夏某某上诉主张其不应共同偿还陈某某下欠金某某的80万元本金及利息。

那么。。。

夏某某是否对陈某某下欠金某某的262万元(182万元+8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Part 1

182万元,夏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1.182万元借款未经夏某某名下银行账户。

2.该借款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日常消费,且该借款未经夏某某签字确认或作出追认等意思表示。

3.金某某亦未能提交证据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某、夏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art 2

80万元,夏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1.80万系通过夏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予以接收,可以推定其知道该借款的存在,对该借款夏某某已达成了合意或事后追认。

2.陈某某抗辩称该银行账户由其持有并使用,也应视为夏某某将该特定银行账户的支配权授权给陈某某使用,基于该授权行为,通过该银行账户的收款行为也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认定夏某某对该借款系知情的。

3.夏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陈某某就涉案借款80万元与金某某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或者夏某某与陈某某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且金某某知道该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经此一案

那么

问题来了

如何防止婚姻中“被负债”?

《民法典》新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共债共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类,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先举债,事后经过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债务;

第三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生活不易

且行且珍惜

《民法典》在手

幸福一生!

来源:民一庭 郭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