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生命的终结,类似于自然人死亡。注销登记后,公司就不再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实践中,很多公司注销登记后,还会有债权人现身要求原股东偿还债务。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是不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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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是不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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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彭勇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

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彭勇律师解析:

实践中,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是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样会在各个阶段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标记,却不是股东法律风险终止的标记,股东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不依法清算,“有限责任原则”也不能保证股东可以豁免随之而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