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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划扣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林木种植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四、残疾人员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何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

在纳税人已办理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前提下,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该人员时,在特殊情形中选择“残疾”,其他项目按实际填写;在“报表填写”中,“减免税额”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部分;在“其他附表”-“减免事项附表”中,双击打开员工的减免记录,选择减免事项及减免性质。

五、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何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