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延华”)、 成都延华西部健康医疗信息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医疗研究院”)的经营需要,确保其资金流畅通,东方延华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1,000万元最高债权额、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申请98万元最高债权额,延华医疗研究院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申请1,100万元最高债权额,公司分别对上述3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0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对东方延华新增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对延华医疗研究院新增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实际办理中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授权董事长签署担保/反担保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公告。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签署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东方延华1,000万元最高债权额的担保

1、被担保主债权: 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依据其与东方延华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为东方延华办理的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2、债权确定期间: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东方延华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为东方延华98万元最高债权额的担保

1、被担保主债权: 在人民币98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订立的一系列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2、债权确定期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为延华医疗研究院1,100万元最高债权额的担保

1、被担保主债权: 在人民币1,1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向延华医疗研究院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汇票承兑、押汇、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各类银行业务。

2、债权确定期间: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年度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3,929.2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13%;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9,722.7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以上数据包含本次新增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

五、其他

东方延华、延华医疗研究院的其他参股股东未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东方延华、延华医疗研究院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