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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北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总队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反映自己被某营销公司拖欠近半年的工资,自己的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执法队员经了解得知,刘女士在某超市从事某品牌营销工作,从今年2月至8月近半年的工资被拖欠至今,“作为老员工,我已经尽可能理解公司,但是一分钱不发,我吃什么喝什么?我现在公交都舍不得坐了,我怎么出行?生活已经无法保证,只能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刘女士无奈地表示。

由于刘女士的工作地点只是超市营销点,现场没有单位的负责人,执法队员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执法队员决定上门处理。在找到该单位的负责人王某后,王某承认拖欠刘女士的工资,同时也大倒苦水:“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今年的业务大不如前,资金捉襟见肘,我自己也是着急得不得了。”

执法队员指出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不能成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理由。经协调处理,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分两次支付拖欠刘女士的工资,一方面解刘女士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也尽量不给公司的运行带来较大的困难。至此,长达半年的工资拖欠问题终于告一段落。

素材来源 | 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 | 顾杨乐

江北新区融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