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上海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的新闻报道引起大家热议。

根据报道:88岁老人与儿子相依为命,在儿子去世后便一人独居。在一次生病时,没有家属愿意前来医院照料,是楼下的水果摊主在医院悉心照看。于是老人出院后便将摊主一家接进自己家中一起生活,并且将自己名下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予了非亲非故的水果摊主。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一时间大家无不为之动容。

而事件反转却随即而来:

11月24日,老人家属首次对外受访称,他们看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家属称,三年前老人生病由家属送医并照顾,当时医院诊断老人有老年痴呆,出院时,该摊主在家属之前接走老人,家属再登门时就被骂了出来。目前,普陀公证处称正在了解此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老人的家属发声(图片来源:新京报)

对此事件,@胖乎律师不站队。从法律角度谈两点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首先,公证程序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中对公证程序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同时我国公证法中对于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也是具有严格的限定。

所以,事件中老人去办理公证,想必公证处也是要按照严格规范的公证程序,来对当事人的公证行为进行审查。

——其中包括当事老人的真实意愿、认知水平、表达能力等等方面。

(2)其次,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也就是经过合法公证的文书和事实,是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这里合法公证是指:公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公证事实无误)

同时,如果公证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正因此,大家有过公证经历的朋友应该有所体会,实践中公证过程是相对繁琐复杂的。

(3)不予公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事件中,家属称老人被医院诊断患有老年痴呆。

那么可能就会涉及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公证情形之(一):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对于这一点:

(1)首先,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能直接证明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且关于医院诊断老人患有老人痴呆这一点,目前来看只是家属单方面的说辞,并无相关事实证明。

(2)其次,要证明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院的认定。

该事件中,老人家属如果要证明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同时家属可以拿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为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胖乎律师关注事件后续发展,不知大家对此事件如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