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金辰 朱鲸润)11月25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去年以来,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防范风险等工作为重点,积极落实服务措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发布会上该院通报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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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滨湖区检察院践行“审慎谦抑”理念,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各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慎重处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防止打击面过宽。如董某、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该院对以帮助企业融资为幌子骗取贷款的犯罪嫌疑人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虽与惠某某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但提供了真实的融资担保、不构成犯罪的企业负责人董某不予批准逮捕,避免了董某及其企业陷入“官司”。
加强涉企案件法律监督。运用检察建议、抗诉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执法、错误判决裁定及虚假诉讼的监督,维护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后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43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先后排查涉企案件65件,监督立案1件3人,监督撤案7件7人。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从企业运行发展角度考量,慎重对企业家和关键岗位人员适用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即使起诉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认罪认罚工作。依法对155起涉民营企业案件187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17名涉罪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不捕或变更逮捕羁押措施,对39名涉案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技术骨干不起诉。
充分考虑企业合理诉求,注意办案方式方法,注重从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社会贡献程度、涉案人员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等角度认识和处理相关问题。如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因蒋某某系乡镇企业负责人,当时正准备竞标国家高铁配套项目,若提起公诉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经营风险,又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开票数额不大,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滨湖区检察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落实“办案质效”要求,助力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完善“内外协作”机制,保障服务民企工作实效,多措并举服务民营企业工作。

新闻链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5起典型案例

1.王某某等人虚假劳动争议仲裁案
2020年5月,无锡市某设计公司向滨湖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称该公司原高管在内的多名员工提出辞职,并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以仲裁调解书向滨湖法院申请执行。该公司主张对劳动仲裁事宜并不知情,存在虚假仲裁情形。现因法院采取了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滨湖区检察院经查, 2019年11月底,该公司原高管王某某等人刻意隐瞒辞职情况、骗取公章虚构代理关系,就工资支付等事项向区仲裁委申请,达成调解协议,套取公司“欠薪”。2020年6月10日,滨湖区检察院将上述虚假仲裁情形函告滨湖区法院,建议妥善处理。法院于7月裁定终结执行。滨湖区检察院同步向滨湖区劳动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该仲裁委于6月24日撤销了原仲裁调解书。8月28日,王某某等人与上述公司重新达成调解协议,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120万元,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2. 无锡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年4月,无锡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与他人联系,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塑业公司的名义从某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款达14万余元。随后,该塑业公司以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全部税款。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犯罪数额相对较小。滨湖区检察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审慎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最终对犯罪单位该塑业公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保障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张灵某、张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9年7月4日,无锡市某公司1号搅拌楼矿粉筒出现故障,该公司调度员电话通知公司机修班组长张全某安排人员维修。后张全某在公司安全员吴某某事先已告知其和总经理张灵某,连接煤灰筒和水泥筒平台的钢网斜坡西侧未安装临边防护栏杆,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正审批中的情况下,仍安排机修工王某某至矿粉筒中部平台进行维修工作。后王某某行走至上述钢网斜坡时,从该斜坡未安装临边防护栏杆的西侧坠亡。
事发后,该公司与死者王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张灵某作为该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总经理,属于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对其不起诉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张全某作为安全班长,虽然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但相对而言责任较轻。结合本案2名当事人的认罪悔罪、犯罪情节、事后赔偿情况,以及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滨湖区检察院经举行案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最终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4. 姜某合同诈骗案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姜某以合作生产、销售船用液压起重机、船用锚机绞车的名义,谎称转让技术,并可帮助合作单位进行船级社认证、提供销售订单,先后在滨湖区、江阴市、常州市等多地,骗取5家民营企业签订船用产品合作制造协议,骗取合同价款210余万元。经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姜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由于案件发生在专业性较强的船用产品制造领域,涉案被害单位均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滨湖区检察院受理后,积极引导侦查,邀请专门知识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全面调取证据,同步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了被害民营企业的损失。
5.“绿色通道”实质性化解涉民企信访矛盾
2020年3月,滨湖区检察院收到某民营企业来信反映,某开发公司与某项目负责人恶意诉讼,建设工程发包方违法违规,该企业被索赔700万,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滨湖区检察院遂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信访开通“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信访适用专人登记、优先审查、优先处理等工作机制,及时接待了该企业高管,通过耐心沟通,发现该企业虽然反复写信,但诉求庞杂,遂帮助企业分析梳理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对企业的诉求分流处理,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诉求告知救济途径,对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的民事监督申请,依法导入法律监督程序,帮助企业合法维权,推进了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保障了民营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