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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处理中,公司提交了2019年6月经过民主程序修订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通过后已在公司内张贴公布,公布行为经过公证。

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的;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含6天)的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孙某认为,自己被拘留时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并未违纪,公司不予准假是错误的。而且,公司关于“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合法不合理,因此公司规章制度无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被行政拘留而请假,用人单位不予准假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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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孙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孙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3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认为孙某因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严重违纪,故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

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中孙某对其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并无异议,仅认为公司制度规定中关于员工被拘留,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就否定了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的全部效力,这是错误的。

员工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只是犯罪嫌疑人,并未被认定违法或定罪,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确不妥但员工被行政拘留的,其违法行为已经确定,公司认定其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无不当。就孙某的违法行为及其被公安机关处以13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而言,确属较为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司将孙某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合理的。

第二

孙某的未出勤事实不能简单理解为因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未能履行劳动义务,即不能完全归因为客观原因。 孙某存在打架行为的主观故意 ,并明知自己可能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导致无法出勤,却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因此,孙某并非由于正当事由而无法出勤,其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并非可以请假的正当事由,公司不予准假,并结合规章制度,认定孙某违纪,是正当的。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内容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