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农村的拆迁补偿款少,不能和城市的拆迁补偿款比,一对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但是我认为,农村拆迁的补偿低应当从各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直接与城市拆迁补偿的数额进行对比。本文,我就将我所了解的内容列出,以供被征收人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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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补偿种类一项

关于城市拆迁补偿的种类,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也就是说,城市拆迁只补偿被征收人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造成搬迁和安置的补偿和一些对于被征收人的奖励。而对于农村征地拆迁,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也就是说,农村拆迁的补偿与城市拆迁补偿的种类并不相同,且农村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或不安置。

二、征地拆迁出现违法行为

其实,我认为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征地补偿略低的原因可能会出现在被征收人或者征收方实施了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被征收人会出现的违法行为就是在征收公告下发后进行抢建抢种的行为,在实践中,在征收公告下发后,被征收人抢种抢建是不能够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的。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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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实践中征收方也会抓住被征收人不懂法的条件,给付被征收人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款,这里大家就需要注意一点,咱们被征收人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应当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同时向当地的评估委员会申请评估鉴定或者重新评估,以便获得最准确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