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开通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A类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托管业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提出申请,自2020年11月30日起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160127,简称“南方消费”) 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160144)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二、重要提示

1、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威海市商业银行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海市商业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威海市商业银行将自2020年11月25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从2020年11月25日起,投资人可通过威海市商业银行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上述列表中的基金可参与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优惠规则以威海市商业银行的安排为准。

二、 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基金封闭期、募集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人可与威海市商业银行约定定投业务的每期固定投资金额。目前,威海市商业银行可办理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开通定投业务的基金,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威海市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与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我司2007年8月30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2008年3月11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三、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威海市商业银行客服电话: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威海市商业银行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四、 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根据《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若本基金投资的港股通处于非交易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依据《关于2019年岁末及2020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及《关于2019年底及2020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本基金将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与定投等业务,并自该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等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2020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提示如下:

注:1、上述非港股通交易日已剔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重合的日期。

2、如遇本基金因其他原因暂停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3、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至12月31日(星期四)是否提供港股通服务,将待中国证监会关于2021年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确定后根据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和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另行公告。

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若港股通交易日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不便。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于2020 年10月30日获得表决通过,自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公司已于2020 年10月31日发布了《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根据《决议公告》,现就转型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前述转型正式实施后,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三、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的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的终止上市。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2020年11月30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成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将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册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将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由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份额转换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数=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1.0000

由国企改革A份额转换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数=国企改革A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由国企改革B份额转换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数=国企改革B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基金份额转换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份额转换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上述基金份额数计算方法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1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五、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就转型后形成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

六、调整自动清盘条款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约定,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8、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投资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0、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11、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2、基金的投资模式变更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将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13、摆动定价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5%/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年;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0.1%/年;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

15、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申购费、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2020年12月1日起,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将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售。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后,国企改革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国企改革A份额将变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后,国企改革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国企改革B份额将变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2、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前,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国企改革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国企改革B份额,或者国企改革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国企改革A份额),合并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按照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不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等方式进行查询。

4、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因此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

5、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具有二级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国企改革A份额或国企改革B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后可能无法办理场内赎回。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革A份额、

国企改革B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20]1108号)的同意。现将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的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革A份额

场内简称:改革A

交易代码:150295

(二)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革B份额

场内简称:改革B

交易代码:150296

(三)终止上市日:2020年11月30日

(四)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20年11月27日,即在2020年11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改革A、改革B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改革A、改革B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 www.nffund.com)发布了《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议案说明,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终止改革A、改革B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20]1108号)同意。

三、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或相关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相关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且须为1元的整数倍;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场内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A类基金份额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场内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对于场内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2)场内赎回费率: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根据相关法规确定。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A类份额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C类份额代销机构:暂无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定投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2 代销机构

A类份额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C类份额代销机构:暂无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上海华信、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东方财富、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7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产品资料概要。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停止赎回、场外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场内转场外)

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 (1)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简称“改革基金”,国企改革A份额场内简称“改革A”,国企改革B份额场内简称“改革B”。

(2)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与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将于2020年11月30日起停止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0年11月30日起停止场外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场内转场外)业务。

(4)自2020年12月1日起,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5)上述安排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发布公告。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停止办理赎回、场外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场内转场外)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说明,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2)根据基金管理人2020年10月31日发布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已自2020年11月2日起停止办理申购、定投、跨系统转托管(场外转场内)和分拆业务。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