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情况概述

2020年11月14日,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能源)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的通知,深圳市国资委决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86,344,1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169%)无偿划转至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资本集团)。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的《深圳能源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二、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4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通知,上述划转双方已签署《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后续将办理股份过户事宜。

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划出方:深圳市国资委。

划入方:深圳资本集团。

目标公司:深圳能源。

划转标的:深圳市国资委持有的深圳能源人民币普通股股份186,344,1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169%)。

(二)无偿划转

划出方将标的股份无偿划转予划入方,划入方就受让标的股份无须向划出方支付任何对价。

(三)本次划转的批准、股份登记过户

1.双方就本次无偿划转已取得其各自内部具有合法权限的决策机构遵照《公司法》、国资监管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审议批准。

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划入方名下。

3.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划转须履行其他批准、登记、备案或信息披露程序,则双方应当共同协作依法完成该等程序。

(四)税费的承担

因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相关事宜所支出的税项、费用等,均由划入方负担。

(五)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