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被告人认罪认罚获轻判后反悔上诉,检方抗诉二审加刑3个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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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11月24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被告人黄某猥亵儿童一案因其认罪认罚而获从轻判处,在收到判决后,黄某反悔,提出上诉,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依法改判加重刑罚三个月。

一审庭审阶段,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在场见证,该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法院采纳该院量刑建议作出从宽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证据、事实、情节等情况下,黄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中山一区检认为黄某当庭认罪认罚,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已经法庭审理查明,现无正当理由仅因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对其量刑不应再以“认罚”而从宽,遂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综合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原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某的上诉违背了控辩双方对认罪认罚的合意,一审判决作出的从轻处罚失去依据,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比原判刑期加重三个月。

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设立的法定程序和专门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的设立在节约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坚决抗诉,既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司法的公正。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视觉中国

责编|柳卓楠

审签|谢哲

实习生|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