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11月24日,各位周二好呀!(^-^*)/

梁静茹唱过“分手快乐,祝你快乐”。如今的社会可以说,婚姻自由,恋爱自由,那么反过来,既然可以自由恋爱,那么分手自然也是自由的,甚至相比起恋爱,分手更是常见。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会有情侣分手,或是因为一些小矛盾一些小纠纷,又或是感情淡了等等。各种原因导致分手,都说结婚了都有离婚的,那么谈恋爱分手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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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女子和男朋友提出分手后,男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男子赔偿了10万,这事情有问题吗?男子犯罪了了吗?

以下是案例详情:

16年的时候,夏天异常的炎热,刘某(女)因为在凉亭乘凉时和李某(男)相识,在此期间他们聊得很是投缘,在最后离开的时候李某还留下了刘某的联系方式。

自此之后,李某经常联系刘某,并且经常约刘某出去玩,刘某每次也爽快地赴约,一来二去的两人的感情也日渐加深,不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开始了二人的情侣生活。

然而再美好的感情也有产生不合的时候,某天刘某突然向李某提出了分手的请求,并且表示是要和前男友复合。李某听后既气愤又失望,觉得自己的感情错付了,但李某很舍不得这份感情,一时也是难以接受。

晚上李某去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喝酒,正所谓一醉解千愁,李某想和朋友们一起喝喝酒解一下心中的苦闷。喝了很晚到凌晨才结束,借着酒劲,李某便去了刘某住的地方。

到了门口和李某说想看看他们一起养的狗,刘某听后也就给他开了门,但在李某进门后便强行和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导致刘某的腹部轻微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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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刘某非常的气愤,愤怒之下便报了警,并声称自己被李某强奸了。李某确实是做了,所以有口也难辨。同时,刘某还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例如,手机录音,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那么对于此案,各位认为李某犯没犯罪!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已做删改,仅供法律探讨。

从上述的文章看来,李某确实是犯了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此法条李某确实有上述行为,也就是说李某犯了强奸罪。

同时刘某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说具有上述的这些行为及物证,且法院也查证属实,李某可谓是证据确凿。那么对于此判决李某最终赔偿了10万元也就合理了。

文章的最后,编者想说这件事其实本不该发生,之前很相爱的情侣,只是因为未能和平的分手,就闹到如此的下场,对男方和女方都不是好的结果,谁都没有开心!这又是何必呢?对于屏幕前的各位,还是劝各位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切勿一时的冲动酿成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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