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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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不满8周岁有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法律简单地以不满8周岁为绝对标准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这些未成年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但无法亲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不满8周岁”是一个充分条件,同时将原来规定的“10周岁”标准进行了下调,已经考虑到了成熟越来越早的这一现象,不用再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少儿天才等,同样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

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这些未成年人不能理性地实施行为、与复杂的成人社会中进行交易反而不利于其权益的保护。所以法律以“不满8周岁”进行一票否决。

【案例思考】7周岁的小帅与邻居13周岁的小聪在一起玩耍,小聪用妈妈给的零花钱在商店里买了2个棒棒糖,小聪给了小帅一个棒棒糖一起分享。小帅在吃棒棒糖时不小心卡住了喉咙、无法呼吸,小聪急忙喊来双方的父母及时将小帅送到医院,经抢救后恢复正常。

这个案例,我们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小聪的妈妈给小聪零花钱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小聪是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聪的妈妈给其零花钱的行为实质上是以行为(给零花钱)的方式同意了小聪可以在零花钱范围内自主消费,是对小聪未来行为的预先同意。

2、小聪自己用妈妈给的零花钱买棒棒糖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这是小聪在妈妈的同意范围内自主消费的行为,虽然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法定代理人同意范围内的买卖行为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3、小聪给小帅分享棒棒糖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表面上这在双方之间就是一个赠与合同,虽然双方又都是未成年人,但小聪的赠与行为是在其认知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而小帅是纯粹接受利益的一方,看似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作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够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并没有“但是”的例外规定,因此小帅并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当事方,该赠与合同并不能成立生效。

因小帅并不能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与否的表示,因此合同无法成立,所谓赠与也就是小聪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单方处分行为,而小帅在此行为中获利。虽然合同不成立,但小聪也不能主张已经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或撤销。

4、小帅在医院的花费应当由谁承担?

这个争议相对较大,我们先看看程序上的行为,主张权利只能由小帅的父母代为行使,但必须以小帅的名义,被主张的对象也应当是小聪的父母,即原告是小帅,被告是小聪的父母。但最终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呢?我认为双方父母都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相对而言小帅父母的监护责任更重一些,承担的责任也应当大一些。

综上,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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