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款人民币2,366.89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对上述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1,183.44万元,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如公司顺利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股份”、“公司”或“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穗仲案字第1317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

1、申请人: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刘国瑛

被申请人二:蓝稷

被申请人三:余江县松青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四:余江县松洋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二)仲裁机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广州市

(四)仲裁申请和受理时间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2019)穗仲案字第13179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递交的仲裁申请。

本次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广日股份关于业绩补偿所涉仲裁事项的公告》(临2019-033)。

2020年4月1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件。期间,在双方的努力沟通下,刘国瑛、蓝稷、余江县松青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余江县松洋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上合称“四被申请人”)筹措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并于2020年7月2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公司账户。2020年7月28日,四被申请人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剩余业绩补偿款全额现金支付给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广日股份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0-025)。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

(一)裁决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所拖欠的业绩补偿款2,366.8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66.8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裁决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

(三)裁决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追偿款项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四)裁决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仲裁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其中,公司明确,第(一)项仲裁请求中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6日(开庭日)为9,180,057.46元;截止庭审之日,律师费实际支付6万元;第(四)项仲裁请求仅发生仲裁费,暂未发生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三、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款2,066.89万元;

(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6万元及律师发函费5,000元;

(三)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175,767元,由申请人承担3,516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172,251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不做退回,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对上述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1,183.44万元,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如公司顺利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将就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