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签订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项目之法律服务协议》,接受保荐机构的委托作为保荐机构承销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及承办律师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所做的如下保证:发行人、保荐机构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与印章均真实有效。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保荐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证据。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保荐机构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投”);(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科创板新致软件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致软件资管计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二)长江创投

1. 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长江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长江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关于股权结构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保荐机构、长江创投均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长江创投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5月8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二批)》,长江创投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长江创投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投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及《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3.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长江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如前述“一、(二)2.战略配售资格”部分所述,长江创投与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长江创投系实际控制主承销商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长江创投出具的承诺函,长江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投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其对外投资情况,长江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5. 限售安排

根据长江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在该等限售期内,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其承诺的股票持有期限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关于所获得的配售股票持有期限的规定。

综上,根据长江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三)新致软件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浙商金惠科创板新致软件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2. 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经核查,2020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拟认购股票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10%。

经核查,新致软件资管计划共有6名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新致软件资管计划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新致软件资管计划已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经核查,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新致软件资管计划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具有以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浙商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不是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致软件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新致软件资管计划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各份额持有人的自有资金。

6. 限售安排

根据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管理人浙商证券和新致软件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新致软件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该限售期内,浙商证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新致软件资管计划所持有的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各份额持有人也不通过任何形式促使管理人转让新致软件资管计划所持有的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新致软件资管计划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及《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二、战略配售协议签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与长江创投和浙商资管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与价格、缴款安排、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5,505,6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825,84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及发行人与长江创投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长江创投的认购数量按照如下原则确定:“(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11月16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业务指引》最终确定。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长江创投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新致软件资管计划通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4,550,560股,总认购规模不超过5,716.641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将在遵守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在本次发行配售阶段确定,新致软件资管计划将按本次发行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的要求。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长江创投、新致软件资管计划管理人浙商资管以及各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长江创投和新致软件资管计划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长江创投、新致软件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沈宏山

承办律师:桑士东

承办律师:李 源

2020年11月6日

德恒02F2020056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