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事交易中,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常见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 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和达到合同目的,咱们企业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过程中有哪些风险点需要关注呢?

因此,在《民法典》即将实施之际,我们重新梳理了加工承揽合同的高发风险点并进行法律顾问指引。

01

注意:合同性质约定不明的风险

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也就是说,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要求。

这一特征将承揽合同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单纯提供商品的买卖合同区别开来。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性质不明确的,将给交易带来风险。

(一)约定模糊,容易导致与委托合同混淆。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产生的特定工作成果,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该特定化的工作成果进行明确,否则容易混淆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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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上图可以看出,如果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于责任承担主体的约定模糊不清,将可能造成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承揽,实为委托,导致双方权责差异十分大,从而影响双方合作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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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物约定不明,导致与买卖合同混淆的风险。

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总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 特定物 ,也可以是 种类物 。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可能已经被生产出来,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很强的替代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比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的。而且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如何法院如何从标的物区分上述两者: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10台铝挤压生产线1450T,合计900万元,设备价格包括增值税、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的费用。设备在B公司工厂内交货,自合同生效后120天内交货,但最迟必须在2017年10月前安装调试结束。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等。

A公司对所供应予B公司的设备已于2018年5月验收合格,且有对账:B公司尚有人民币360万元的货款未付。后B公司一直未付剩余货款,A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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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了A公司向B公司购买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1450吨输送线一条,合同对输送线的构成、配置、技术要求、各部件的具体尺寸和品牌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说明该输送线是相对特定物,并非A公司生产的种类物,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案号:(2019)粤06民终9097号】

因此,建议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尽量约定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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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指引】

1、如需对方交付种类物或特定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建议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需对方按照要求完成加工、定作,并交付该特殊工作成果,则建议双方签订《承揽合同》。

对需求进行明确后签订对应的合同,有助于双方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在承揽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名称要明确和具体,不能笼统,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和习惯称呼,标的物的名称包括了型号、规格、品种、牌号、商标等详细描述。承揽合同中要列明原材料的归属主体,尤其是原材料自第三方采购情形下的归属主体,进而明确半成品和成品的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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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注意:原材料的供应及损耗处理不明的风险

(一)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问题是常见的风险。

原材料常常由定作人提供,如果企业作为定作人,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原材料的交付数量、交付方式、签收方式、交付时间与地点等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企业作为承揽人时,就要对原材料进行适当检验,尤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检验标准、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等,为己方责任划清界限。

(二)原材料问题,在合同中要重点关注两点:

1、应对原材料的合理消耗约定明确的比例。 一般由定作人指定比例,承揽人通过试做以验证可操作性,以避免双方因加工后期的材料损耗问题发生纠纷。

2、应当明确加工剩余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属及处理方式。 如果未约定的,剩余原材料仍归材料提供人所有,而加工废料则由承揽人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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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指引】

在设置原料供应及损耗条款,建议应明确约定清楚,可以参考如下约定:

“对于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约定如下:

(1)如果是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 :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如果是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 :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03

注意:验收方式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

验收条款将直接影响到加工承揽合同成果交付的条件,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加工成果的验收方式,以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

合同中要对验收方法、方式及时间节点都做出明确约定,尤其是明确质量异议的处理方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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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指引】

在对产品验收方式和质量异议条款,建议应明确约定清楚,如下“验收条款”供参考:

(1)定作人应于收到合同产品后及时对合同产品进行验收签字。

(2)定作人对所收合同产品质量、数量、品种及金额等有异议的,产品质量异议应在收到合同产品后3个月内,其他异议应在收到合同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揽人,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否则视为承揽人交付的产品完全符合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质量异议提交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04

注意:留置条件约定不明的风险

(一)承揽人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此为法定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只有 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二)《民法典》新增:拒绝交付权。

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新增拒绝交付权, 与“留置权”的性质不同,拒绝交付权为“先履行抗辩权”,比如,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先交付后付款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付款,那么如果定作人没有付款的,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而不视为违约。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承揽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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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指引】

建议详细约定留置条件,避免发生争议:

1、如果企业作为定作方,建议在实践中加工承揽合同时常约定由定作人在成果交付后才支付尾款。

2、如果企业作为承揽人,建议考虑约定“定作人末付清价款”作为留置条件:“若定作人不支付尾款,承揽人有权拒绝交付或就加工成果及原材料进行留置,若留置期超过一个月,承揽人有权自行处置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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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注意: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风险

1、虽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但定作人真的可以随意解除吗?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了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

2、《民法典》新增:承揽合同中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另一个变化是: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将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要求明确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

《民法典》把条件限制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里的“完成工作”应当理解为“交付工作成果”,在实践中的情形一般复杂而不容易判断,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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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指引】

1、作为承揽人:合同约定要细微,适当设置解除限制,如约定“定作方不得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揽人”,以此来减少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履行过程中及时反馈工作进度,以防对于是否完工有争议。对于合同中产生的人工、材料等相关成本,应当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等,以避免无法证明损失范围。

2、作为定作人:签约解约要谨慎,尽量不要无故解约。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解除合同,及时地以合理方式通知对方,推荐书面方式或可保存记录的其它方式,如情况紧急口头通知后,也应事后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定作人还应积极地与对方协商处理解约后续事宜,避免讼累。

【总结】

加工承揽合同是企业(尤其是制造类企业)常常签订的合同,在民法典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建议企业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注意上述风险,并尽量完善合同约定,这将有利于避免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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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民法典》即将施行,而《民法典》中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等规则的适用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每家企业都有必要系统优化升级商业合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那实务中一旦出现争议,企业该如何正确处理?

首先需要建立的是基本的思维习惯,可以说,每家企业都有必要与法律顾问一起:

梳理事实,锁定证据;

找到依据,运用规则;

解决方案,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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