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成为“网红名词”的切糕,一度再现江湖,并且摊主这次还搭配碰瓷套餐使用。
海南海口,一骑电动车的女子在路边一摊主处购买切糕。买之前询问价格称32元一斤,切完了就变成32元一两。如此一来,切糕价格顿时提高了10倍。骑车女子当场表示不要,并且在摊主手持尖刀高声质问的情况下,依旧坚定地表示“一分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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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在她准备骑车离开时,摊主立刻躺倒在地,声称骑车女子撞伤自己。并且在骑车女子退后两步之后,她还能迅速挪动位置继续“碰瓷”。(新闻来源:泉州晚报)
李起武律师点评:
此事件中,因为旁观者的手机视频,让我们得以清晰地看到切糕摊主的种种丑恶嘴脸。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切糕摊主都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呢?
骑车女子和摊主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吗?他们之间是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因为摊主擅自变更价格,属于不真实的欺诈行为,因此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这一相关规定。因此他们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骑车女子也不需要履行买卖约定。
其次,摊主属于“敲诈勒索罪”吗?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以上。那么这块切糕需要多大可以达到这个标准呢,如果按摊主自己声称的32元一两计算,需要切糕的重量在6.25斤以上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报道视频截图来看,这块切糕的重量应该尚未达到,因此此案应当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那么,摊主具体违反了哪条相关法律法规呢?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碰瓷”的法律定义, 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注意关键词,“制造假象”“诈骗”“敲诈勒索”和“非法索取财物”。在这个案件中,摊主都完全符合。即便此摊主索取的金额较小够不上“敲诈勒索罪”,但依旧符合“两高一部”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虽然其涉案金额较小,摊主也没有对骑车女子造成进一步的撕扯、纠缠,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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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说切糕摊主在碰瓷过程中对骑车女子有进一步的举动,比如说“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扣押骑车女子摩托车等举动,则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如果说有进一步的人身伤害的,也将参考“两高一部”有关“碰瓷”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参考《刑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在扫黑除恶进行了两年多的今天,切糕+碰瓷“套餐”重现江湖,我们更应该以法律的重拳捍卫“扫黑除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