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凌晨,一名只穿着内裤的男子被数人束缚进竹笼中泡水的视频在网上流传。随后,警方确定是发生在广东茂名电白区岭门镇的一起案件,目前警方也发布了正式的警情通报,称该案由“情感纠纷引起”。

目前,电白警方已依法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明(男,41岁,电白岭门人),其他犯罪嫌疑人仍在全力追捕中。

虽然警方警情通报说得十分隐晦,但一般人也都大概了解,这种把人赤身关进猪笼浸入水中的做法,在古代是有一个专有名词的,即“浸猪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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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猪笼可以说是一种封建社会流传甚广的一种民间私刑,即把通奸、盗窃的人,关押在猪笼里,然后投放到水里淹死,在羞辱当事人的同时,也是诅咒其死后不得转世为人。

从民俗研究的角度来说,“浸猪笼”多出现在广西及东南沿海,虽然现在国家不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个别地区仍然存在这种思想,甚至行为。

正如这件事情中,就有网友认为,“‘奸夫淫妇’,浸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的”、“没喊打喊杀就不错了,抓奸都不动手还算是男人?”

但实际上,“浸猪笼”其实已经属于违法范畴,并不可取,不过再想想,真要不幸碰上了此等“绿事”,又该怎么正确抓奸呢?

“通奸”中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被规定为犯罪,那时候的通奸又称为“和奸”,在影视剧中经常也出现。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也就是说,“武松杀嫂”要是发生在明清,或许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在“通奸”上出现了真正对等的处罚而非“杀死”:“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解放后,新的《刑法》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当时其实也引起过社会的巨大反响,认为这是一种“纵恶”。

不过这一问题的讨论并未终结,时至今日,“持刀捉奸”仍然是中国人处理这件事的主要做法,甚至也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规制“通奸”行为的条款。

随着“通奸”的除罪化,“浸猪笼”、“痛打奸夫”、“立字据索赔”等等手段就彻底成为私刑,而私刑则属于违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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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猪笼”目前必然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奸夫”的生命健康与人身自由。

情节较轻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情节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公开的暴力侮辱,还可能涉嫌侮辱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更为严重的,《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如果真的如本案中所体现的,将“猪笼”抛入了水中,并且不小心(或故意)造成了后果,则极有可能造成过失杀人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而要求对方写欠条(如《红楼梦》中贾蔷等人对贾瑞所采取的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因此,用“私刑”报复给自己播撒绿光的人,并不合现代法律,极其不推荐。那么,就会有人问了,该如何抓奸才是正确合理的?

首先,一般抓奸大多发生在酒店或出租房中,此时千万别自己踹门闯入,可以考虑找酒店负责人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帮忙。

然后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出轨事实,自己可以进行录像录音、复制笔录等,避免自己偷拍、强闯获得证据的无效。

毕竟,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还是有所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其次,克制自身情绪,不要做出过激举动,控制自身造成的伤害程度,规避上述提到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法律风险。

再者,相关证据可以利用在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婚外性行为”和“同居”存在区别,但还是可以以此为理由,尝试请求赔偿或者多分财产。

最后,相关信息还需要注意不要进行大范围传播,或以此手段进行人身攻击、名誉损坏,以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

“要想生活过得去,头上总得带点绿”,这句自嘲的话实际发生时可能就没有那么好笑了。

婚姻始终需要两个人的共同经营,妇女拥有性的自己决定权,但这并不是“你情我愿,通奸无罪,因此通奸自由”等观点的合理基础。

社会秩序中,除开法律规制体系,还有道德规制体系,既然选择了婚姻,也是选择了责任,即使走下去不容易,也需要善始善终。

正如马老师说的那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