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除斥期间你理解对了吗?相信大多数律师、学者、法学生,甚至法官看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59号民事裁定书给出最新答案,都会震惊。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开始计算!

以往法学学者在讲授课程、律师或法官在具体办理案件中对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都是依据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

合同法五十四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权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未行使的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的消灭。

除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之外,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现在不同了,我们都要更新我们的知识,根据当事人2020年6月3日收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59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法官张纯、万挺、潘杰最新释法,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从向公安机关报案开始计算。因此,2011年6月13日签署的合同,2018年1月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已经过去6年6个月,已经超过撤销权最长的除斥期间,最高法院却认定并未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因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已经在2011年8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从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计算。如此释法不知道诸位法律人士怎么看,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重新起算的规定废止了吗?如果不是,最高院的裁定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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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终审法院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将已经签订6年6个月的《五洲卫视投资协议书》撤销,理由是“本案除斥期间起算从2011年8月30向公安机关报案起算”。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再审,理由如图划线内容。以上供大家学习,尤其是教授、学者、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更应好好论证下最高院裁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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