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自己手上

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

最近连江多名群众发现自己名下的储蓄卡

在没使用的情况下,被取现和消费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离奇”的盗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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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5月7日,连江多名群众发现自己名下银行储蓄卡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卡里资金被取现或消费,便立即向银行反映。

银行经排查发现,有一名可疑男子在ATM自助取款机上安装了不明设备,随后使用该ATM机的银行卡被盗刷共21万余元。

几日后,另一银行ATM机以同样的方式被盗刷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拘传到位犯罪嫌疑人林某安。

那么,犯罪嫌疑人林某安

又是如何作案的呢?

难道是有什么“特别”的手段

使他屡次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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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林某安与QQ昵称“轨道重生”的人(身份不明)事先共同商议利用设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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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至5月1日期间,林某安在连江县两个银行的ATM机器上通过安装卡槽套、信用卡信息采集铁片、摄像头等设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将窃取到的被害人信用卡信息提供给“轨道重生”复制信用卡,进行取现或者消费,共盗刷他人信用卡钱款25万余元,随后“轨道重生”将复制好的两张信用卡寄给林某安,由林某安自行持复制的信用卡取现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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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林某安从“轨道重生”处分得赃款57000元,林某安将违法所得共计64600元均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花销。

案发后,银行垫赔了所有被害人损失25万余元。

另查明,林某安于2019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林某安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林某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综上,判处被告人林某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其退赔银行共计25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安伙同他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又冒用他人信用卡,窃取卡内资金,犯罪数额达25万余元,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把钱存进银行”是大家认为的最安全的储存方式,但是在发生如上存款“不翼而飞”的情况时,也不要慌张,尽快联系发卡银行告知情况,保存好银行卡在自己身边的证据,如前往ATM取现或商店消费,保存好消费凭证,及时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注意用卡安全,消费时不要让信用卡离开自己的视线,更不要随便扫二维码,谨防病毒。

同时可以设置信用卡交易变动提醒短信,可以随时关注信用卡交易信息,如发生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及时报案。

文章来源: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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