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先解释下何谓“中央集权制度”,简单的来说就是全国一切事情全部由中央说了算,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等,地方上的行政机构只有行政权,而没有其他的权利,如军权、官员的任免权、税法的指定、法律的实施等等,而这些权利全部都掌握在中央的手中,中央决定政策的走向,地方上只能去实施这些政策,但没有制定这些政策的权利,这就是“中央集权制度”。

首先这种中央集权的思想最早是由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来的,而开始实施这一思想的就是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商鞅变法有很多的制度都是为了实现“中央集权”这一理念,具体的有以下几点:

1、废除旧世卿世禄制,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可以说秦国当时的世卿就等于是秦王底下的一个“小君主”,这些小君主可以任免手底下的官员,可以自己制定税法,并有自己的土地和军队,就等同于国家一般的存在,但是商鞅变法就废除了这个制度,而废除了这个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秦国境内所有原本属于世卿的土地全部都收归国有,有国家统一分配或者用于买卖,并且之后秦国所有的事情全部都有秦王说了算。而在当时秦朝的土地十之八九都被这些世卿垄断,也就是说当收回这些世卿的土地的时候,也就代表着中央掌控了全国90%的土地,意味着秦王掌控了这些土地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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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有秦王授予军队有功之臣对应的爵位,这种制度的好处就是,以后被封为爵的士兵就只会听中央,听秦王的吩咐,而不会再有私兵的出现,这样军权就彻底地落入秦王的手中,整个秦朝的士兵就只会听从秦王的。

3、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这个制度很明显就是将官员的任免权牢牢掌控在中央的手中,这个制度实施之后,也就因为着全国的官员都有中央说了算,官员的任免也只有中央做主,其他人无权任免官员。

可以说商鞅变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中央集权”这一制度,这次变法将原本属于贵族的权利全部收归国家,之后秦朝所有的一切事情都有中央和秦王说了算,其他人都无法做出任何的决定。

当然中央集权制度在商鞅时期并不是很完善,真正完善这种制度的是在秦始皇时期,秦始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大行政机构,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掌政事、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三公之下设九卿,具体是: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宫廷警卫;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典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及外交;廷尉,负责司法;治粟内史,负责租税和全国财政;宗正,管理皇室亲族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全国山河湖海税收和手工业制造;廷尉,负责司法和首都警卫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

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实施使其秦朝的君主可以彻底的牢牢掌控全国的政权,同时实时帝制、郡县制、制传国玺、度同制、统一货币、统一文字、车同轮等等一系列的政策也彻底的将巩固及完善了中央集权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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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央集权制度的实施,对秦朝最大的好处就是得以最终能够灭六国从而统一全国,并成为中国的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同时该制度的成立彻底的奠定了古代大一统王朝的基础,提高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效率,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该制度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而中央集权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实现对于中国之后近2000多年的历史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稳定作用,因为有它的存在我们的国家才能始终保持的统一,即时有分裂的时期但最终也是走向统一,而不会出现类似现在欧洲那种小国林立的情况,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中华民族能一直强盛下去的原因吧,因为我们从未分裂,我们从来都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所以我们总能在团结在一起,总能一致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