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怀远县某医院因在李某某生产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某之女死亡,怀远县法院判决该院承担65%的责任,赔偿李某某夫妇因女儿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19年8月27日8时3分,李某某因“第一胎,孕9月余”到怀远县某医院入院待产。医院产检一切正常,胎儿体重估计3.6KG。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产房待产,胎心监护正常,予以缩宫素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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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21:50上台接生,分娩过程中,因胎儿巨大无法正常娩出,至23:38娩出胎儿,但已无心跳呼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医患双方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产生分歧,李某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李某某之女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医院对胎儿体重预估不足导致采用生产方式错误,在发生难产时采取措施不当,在李某某及其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李某某之女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56%~70%。法院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可怜了这个孩子,还没来得及看这个世界一眼,希望能少点这种事故吧!

来源:蚌埠怀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