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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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人生而平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法制进程中最早是由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来的,进而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后续各个现代法制国家均逐步认可和确认了这一原则。主要含义就是在适用法律面前没有种族、阶级等区分,一个国家颁布的法律平等地适用于这个国家的所有人,我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一定程度上提现了这种平等。

现代法制社会对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没有设置任何门槛,只要从母体脱离那一刻起是有生命的,就自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自然人,不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而在古代、尤其是奴隶制时代,人的身份和地位是生而不同的,有些奴隶看似与人无异,实则不享有绝大部分人的权利,其人的资格是有严重缺陷的,往往是被当做物品可以交换的。

【案例思考】家庭嫁出去的女儿在父母去世后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现在很多地区仍然保留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一不良的传统糟粕!生活中经常发生嫁出去的女儿要求与自己的兄弟平等分割遗产而遭到娘家人白眼甚至憎恨的情况。

我们现在一直倡导的男女平等实际上是人人生而平等的具体化,也恰恰说明了我们在平等这一问题上还有很多不足!嫁出去的女儿并不因出嫁而与自己的父母断绝血缘关系,仍然与儿子一样享有作为子女应该享有的权利,可以与儿子一样平等地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我们也理解现在这种情况的历史和传统,很大一个方面是考虑到嫁出去的女儿一般不再尽到更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很多时候女儿也就不再主动继承遗产。

综上,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除非他自己主动放弃属于自己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剥夺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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