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身边不少朋友进行咨询这样的问题:“自己已经进城落户,户籍已不在原来的农村社会集体经济组织中。但如今村里集体土地征收,我的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直接获得国家补偿安置吗?又该如何提高补偿呢?”的确,因为这些种种原因,有很多朋友的户籍早已迁出,但自己仍然具有合法拥有着农村房屋。本文,律师就给出大家确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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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拥有的房屋、征地、拆迁必须赔偿

户口不在,房子还在的情况以及如今屡见不鲜。一是由于进城落户农民的增多,二是由于参与出资共建或者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致。

首先,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的宅基地房子是否具有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一体”房地产权证清晰。

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那么我们能够充分肯定的一点是,无论是对于国有土地上发展还是一个集体土地上,其都应当获得社会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该补偿费应在农村宅基地业主房子归属,这就是房子的主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除农业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发展村民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环境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地区村民意愿,采取重新设计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一个安置房或者货币资金补偿等方式可以给予社会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管理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我国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被拆迁人,只要当事人是所有人,房屋的补偿就是他的,与户籍是否在本村并无直接关系。

房屋补偿与土地补偿,户籍状况的影响不同

由于不同的补偿安置权利的不同的情况。这个集体户口的占有主要涉及到两个右,上享有承包的土地管理,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社会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贸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在农村发展集体进行土地征收管理过程中,将户口作为自己一个国家补偿因素来考虑,便会划分出两个关键词“补偿”与“安置”,这是两个方面容易含混,被理解为同一意思的概念。

其实是有所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价值补偿;而安置则是对涉及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居住基本利益的保障。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首先户口必须在本村。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和幼苗等,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费用。

简单地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过程中,一种是无需考虑户籍因素的补偿,如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便是针对其所有权人给予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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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考虑户籍制度因素的补偿,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发展保障管理费用,只有本集体主义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得。

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农村试点地区2015年蓬勃发展的改革“三定”制度突出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这是宅基地改革,创造性地提出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这样的概念。

而在“三权分置”中,资格权显然与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管理状况密切结合相关,使用权则有望被进一步盘活利用。

因此,随着城市资本“下乡”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住房所有者(特别是共同所有者)将不再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他们的赔偿权利显然应受到法律保护。

现阶段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之一是逐步淡化户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的作用,强化不动产登记的价值,稳步实现城乡拆迁补偿法律法规的统一。

律师最后提醒大家的是房子的主人的法律性质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农村腾退拆迁项目中,“拆迁”合格看看文件的标识,二看乡镇行政机关,村委会,村民代表,参与或主导项目公司等多方多方组成“小组”的认定。如果您对房子被拆迁,因为户籍被拒绝补偿获得的权利,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