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属于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办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 效?

在实践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往往并不是单一的,被征收人很多产权情况是较为复杂的。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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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因为涉及到继承往往是两个人以上,共有甚至是四人以上,当其中一人越过其他共有人与拆迁办达成协议,就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那么,该份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按照效力级别,让我们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这一条,我们需要注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要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除此之外,让我们看一下拆迁相关的行政法规是怎样规定的?也就是大家俗称的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那么这一条,我们需要注意: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继承中的所有的共有人,都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等这些规定订立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在这第25条中,我们能注意到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与我们基层中所有的共有人依照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临时安置费等订立补偿协议。

所以,我们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拆迁方没有听取所有共有人的意见,没有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那么,背着其他继承人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依法应当确认是无效的。

因此,当遇到此类不公平的现象时,建议您找到专门的拆迁律师团队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