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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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洋幼时照片(图片来源于媒体报道)

对于这件让人愤怒的事,由于媒体普遍报道,本文就只简要叙述一下经过:自2018年7月份以来,出生于1997年的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2019年1月31日方某洋被虐待致死。2020年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犯虐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二个月、二年并缓刑三年;赔偿丧葬费37562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2562元。方某洋家属向德州中院上诉后,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重审一审在即,经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重大关注,普遍认为一审判决太轻,同样是杀死一个人,相比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暴力犯罪的无期、死刑,让一个人受尽虐待然后痛苦的死去才坐3年牢,简直匪夷所思,超出人们的朴素理解,纷纷希望能改判。本案在法律圈也引起了讨论,一方面是从法律角度认为判的轻了,另一方面讨论的就是,在本案的情况下,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后,到底能不能再加重量刑?

一审判决书(来源于媒体报道)

虽然本人对之前的判决也非常失望,认为不公,为死者叫屈,可是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本次发回重审可能不能加重刑罚,要加重刑罚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在本案终结后另行起诉新的犯罪事实,二是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俗称“再审抗诉”。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上诉加刑的三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该条的规定,上诉加刑只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检察院抗诉(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种是自诉人上诉(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虐待罪可以是自诉案件,但本案是检察院起诉的公诉案件,因此不存在自诉人上诉的情形;剩下的两种情形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上诉,因此两种可以加刑的情形都不存在。

看到有观点说,不是可以以新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然后加刑吗?抛开构不构成故意伤害不说,个人认为首先这种观点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新的犯罪事和补充起诉确实是可以加刑的法定条件,可是看看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原文怎么写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法解释中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必须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才行,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前提条件就不存在,因此即使新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检察院也提出了补充起诉,可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加重刑罚。对于上诉加刑的法定条件,有兴趣的可以看看《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4期的《上诉加刑应当具法定情形》。

2、被害人家属上诉不属于上诉加刑的法定情形

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诉能否加重刑罚,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却规定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诉二审法院应处理的情形。根据刑诉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家属只能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身份对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因此,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刑事部分则在上诉期满后生效。虽然二审法院回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查,但是处理结果如下:(1)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都没问题的,则维持原判,驳回被害人及家属的上诉;(2)刑事部分没问题,附带民事部分有问题的,则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3)刑事部分有问题,附带民事部分没问题的,则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对附带民事部分不处理;(4)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都有问题的,刑事部分仍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但是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仍然是两个不同程序,只是一并审理。综上分析,虽然二审法院会对全案包括刑事部分审查,但是却是适用不同的程序,因此在发回重审中不能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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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违法不是加刑的法定理由,也与事实无关

二审法院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整个案件发回重审,也就是说之前的一审判决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都被撤销了。有人就说,既然把一审都撤销了,那就刑事部分也就没有生效了,就可以加重刑罚了吧!这个观点也错误,能不能加刑必须符合前面第一条的两种法定情形,而程序违法并不属于。另外,单纯的程序违法如果不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实充足程度,也不会对定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如果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影响,至于没有公开开庭审理,重审时就开庭审理,把程序合法完善就行了。

看完前面的分析虽然觉得愤怒,可这就是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是必须严守的,不能为了一个案件开一个口子。

写到这里,我和很多读者一样有个想法:难道就没有加重他们刑罚的方法吗?目前可行的可能只有等这个案件重审裁判生效后,检察院通过再审抗诉来改判加重刑罚了。之所以在前面加上“可能”二字,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也不一定能改判加重刑罚,虽然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可是如果法院觉得量刑没有明显不当,据此不改的话,吃瓜群众还真没办法。

另外,为了说明之前判决太轻,给读者提供一个案例,就是2015年3月4日《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的“四、朱某春虐待案”,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朱某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在2007年11月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朱某春构成虐待罪,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比媒体报道的方某洋被直接虐待致死的恶劣情节,朱某春的情节还要轻一些,还有自首情节也重判了三年,可是方某洋案件中,三个人共同实施虐待,没有自首只有坦白,情节更恶劣,量刑幅度更小,却最高三年,最轻判二缓三。

果然是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愿方某洋安息,作恶者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