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打、冻、饿、禁闭”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持续时间达半年,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于2019年1月31日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年仅22岁。此案一审法院以虐待罪判公公有期徒刑三年;婆婆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如此量刑是否过轻?虐待他人致死最高只判三年?甚至还有人判缓刑?法院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

为什么公公、婆婆、丈夫都要虐待妻子,甚至致其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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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报道来看,据受害人亲属介绍和公婆、丈夫这几个被告人供述,两人结合纯粹是经人介绍谈不上什么感情,而且男方称花了彩礼13万元,但婚后发现受害人因婚前流过产而无法怀孕,且精神也有些反常,因此男方家对受害人开始各种不好。

受害人的表哥称2017年腊月二十六受害人回过一次娘家,丈夫张某与方某洋娘家爆发冲突,张某称方某洋智力有问题想要回彩礼,方某洋的父亲不同意,喝醉的张某与方父吵了一架。

应该也是讨要彩礼不成以后,张家人的虐待行为更加升级了。张家人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2019年1月31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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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上的消息都在传受害人是被”虐打而死“,实际上“虐待致死”和“虐打致死”所触及的罪名是不一样的。

关于本案量刑是否合理,在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本案罪名是否只有虐待罪一个罪名?;

二是假如确实只能认定虐待罪,最高三年,甚至还有缓刑的量刑是否过轻?

虐待行为中通常包括“殴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看病”等行为,其中“殴打”行为既可能是虐待罪的表现,也可能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表现。同样是致人严重伤害或死亡,虐待罪造成的伤害是长期虐待行为日积月累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则通常是某一次的伤害行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后果。
就本案来讲,被害人“身高1米76,出嫁时有160多斤,去世时只有60多斤”,被告人也承认因为其不孕的原因长期有“冻饿、打脸、用木棍抽打、捅戳被害人脸部、颈部”等虐待行为。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构成虐待罪没有任何争议。
问题在于在构成虐待罪的同时,被告人是否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法律上要求的是某一次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情。目前法院的认定中提到“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软组织挫伤死亡”。如果被害人是在营养不良的情况下,又经受一次殴打后短期内死亡或者,虽然没有很快死亡但是”全身大面软组织挫伤“的伤情能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那么,被告人应该同时追究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如果确实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原来只追究了一个虐待罪的罪名,原量刑显然就轻了。但假如最终法律只能认定虐待罪,原量刑量是否就合适呢?
按《刑法》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因为不怀孕长期虐待妻子、儿媳致其死亡,正常来看”公公判了三年,婆婆判了两年,丈夫则判二缓三“显然也是从轻判决了。
法院给的从轻理由是什么呢?判决中是这样表述的”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
这里提到了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但和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受害人一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不同。这种表述显然是被告人一方单方预交。杨律认为在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预交的这个数额和一条人命相比不足以构成如此从轻的理由。至于归案后的坦白行为其实在本案中没那么重要,儿媳被虐待致死只能是这三个人所为,甚至不排除两个老人替儿子揽罪的可能。
总体来看,杨律认为即使只追究虐待罪,以这两条原因去轻判目前的量刑也确实太轻了,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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