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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近日,有网友晒出长沙一社区和派出所粘贴的通告:卖淫嫖娼将通报给单位家人和社区。据悉,这张通告是长沙市岳麓区商贸城社区和望城坡派出所贴出,相关负责人解释,通告是为了整治辖区内的违法人员,使得他们在进行违法活动前能够“三思而后行”,自通告发出后已经取得良好效果。(澎湃新闻)

“卖淫嫖娼将通报单位家人和社区”,这一直击要害的雷霆手段,在网络舆论场内,得到了极端两极分化的评价。从法律层面审视,此一规定,并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属于典型的“法外施罚”“滥设私刑”;然而,基于道德视角理解,类似做法则被很多人赞为“除恶务尽,大快人心”。事实上,就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而言,法律与道德素来就是两大基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同时法律也是指导执法的最高标准!

既然是公共执法,既然涉及行政处罚,那么就应该以法律作为唯一标准。若仅仅因为是卖淫嫖娼案,就将违法者“广而告之”额外加罚,这客观上已构成了对法律的选择性歪曲。从某种意义上说,此等做派,就是对法律缺乏忠诚和敬畏的表现。包括警方在内,公权部门履职的游戏规则从来都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搞诸如“卖淫嫖娼将通报单位家人和社区”之类的自选动作,其本质就是自我扩张、胡乱作为。

在我们的立法传统和执法惯例中,针对违法者的情况通报、信息公示,一直是相当克制、慎之又慎的。一般而言,只有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公共利益,才会将有关违法者的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公开。比如说,公开“老赖”个人信息、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与之相较,卖淫嫖娼案中的违法者,没有直接侵害和威胁到他人的“法定权益”(伤害家人感情是另一回事),故而理应是不适合将其中的个人信息加以扩散的。

“卖淫嫖娼将通报单位家人和社区”,就传播学规律而言,当知道的人多到一定程度,就意味着所有人都会知道。那么,换个角度理解,这约等于就是“游街示众”了。如果真这样做,那么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后果的不可控”。众所周知,不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是量化的、有限的、可控的,但与之不同的是,诸如“道德攻伐”“风言风语”等民间私刑却往往是一发不可收拾的。一旦把卖淫嫖娼案的违法者扔到“舆论广场”上,谁知道会发生什么!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一方面,要呼吁个人“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另一方面,也要监督职能部门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反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法外施罚”,并不是要保护违法者,而是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制度的刚性——不做亏心事当然不怕被通报,但那高举道德大旗扩权、随意改变随性定义的“执法方式”,却是所有人都该害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