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6时35分许,信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110”转警称:在312国道中堰中桥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路段,有一人倒在路上,经“120”接诊车抢救,确定人已经死亡,要求事故处理大队派员处警。

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梁其利、民警邱峰、郭松、王勇立即赶赴现场,投入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经勘查:现场位于312国道中堰中桥东一公里处(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昌湾村路段),在现场道路北侧倒着一名行人,着军绿色迷彩长大褂,人已经死亡,在行人的西侧护栏路外散落着死者的鞋子,在道路北侧路面遗留着疑似保险杠红色残片、边灯残片、漆片,民警进行了分类提取。

勘查完现场后,民警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查找沿途的监控设备,并向“110”指挥中心反馈现场勘查情况,请求沿途交警中队设卡堵截车辆受损的嫌疑车辆。并将提取到的碎片到312国道周边的修理厂进行走访询问,确定掉落的碎片属于何种车型、车号。

当天上午9时许,事故处理大队立即成立了以大队政委谢勇为组长、副大队长梁其利、民警邱峰、郭松、王勇为成员的专案组,负责“2020.11.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缉工作。市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陈浩对此案也高度重视,指示:“312国道是国家的重要运输通道,发生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天理不容,要不惜一切代价,抽调精干警力,全力侦破此案。”专案组立即兵分两组,投入案件的侦破工作。一组负责走访修理厂、汽配城、4S店等地,确定掉落的碎片的车型、车号;一组负责查找事发点段和孝营、洗车点、顺和店大桥的固定电子警察设备、吴家店境内的治安微卡、天网摄像头,并延伸到湖北小林境内,看看在事发时间点段有无肇事嫌疑车辆。

经民警调取“110”指挥中心报警记录,在当天4时许,有一名途经312国道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境内的司机的一通报警电话,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内容是:在312国道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中队往信阳方向1公里路左,有一人趴在路上,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民警经过分析,这个报警记录会不会和6时35分的报警电话是一个事件,并且在4时之前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直到当天15时许,被害人尸源还没有找到。民警立即赶到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街上张贴认尸启示、并在周边村庄进行走访,到派出所、吴家店中队散发启示,并要求在其综治工作群转发此消息。不能确定尸源,就不知道死者当天的出行情况、发案时间,312国道和孝营路段车流量大,毕竟一个多小时就通行两、三百台车辆,为案件的排查增加难度。

另外一组排查车型的民警,传来了振奋人心的消息。经走访汽配城、修理厂等多家汽车销售厂家,确定掉落的保险杠碎片属于东风天龙重型货车,但是否是整车还是半挂牵引车,还需要找到嫌疑车辆后才能确定。民警立即将从和孝营超限检测站、洗车点调取的2020年11月1日凌晨0时许至2020年11月1日5时许的时间点段内,通过的红色天龙货车做重点标记,共排查嫌疑车辆49辆,并查找相关行车轨迹。因当天顺和店大桥的监控摄像头在维修更新、高粱店至明港卡口的视频不清晰,很遗憾没能拍到当天通过的车辆情况。民警又赶赴湖北随州小林、随县交警大队调取湖北境内相关车辆通行情况,很快一条重要线索反馈到专案组。经图像、视频比对,2020年11月1日4时09分许,一辆红色的豫RA*118号车辆从312国道淮河大桥由东向西至湖北小林境内,该车的右侧保险杠侧面疑似破损、右侧大灯不亮,疑似肇事嫌疑车辆。2020年11月5上午9时许,受害人的亲属也来到了医院的太平间,对无名尸源进行了辨认,确认了是家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叶湾村陈某。

2020年11月8日,专案民警梁其利、邱峰、辅警肖长建立即赶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对豫RA*1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户籍进行调查,并通过当地交警、派出所、村委会,赶往了该驾驶人苗某的老家,在了解到该车驾驶员苗某早已经离开老家并在南阳市区居住生活后,又立即驱车赶赴南阳市卧龙区该车挂靠公司的所在地,经南阳交警五大队的民警配合,在调取了该车的源头档案后,询问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豫RA*1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在在什么地方,驾驶员在什么地方?该公司负责人也联系不上驾驶员,手机并一直都是关机状态,也不是很清楚这个驾驶员租住在南阳市区什么位置。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时,专案组民警通过“大数据”系统平台,调取了该车驾驶员2020年6月份一条收发快递的微信截图,地址是卧龙区人民北路**巷**餐馆。民警立即分析是不是其家人在餐馆务工或者有熟人认识苗某。2020年11月9日13时20分许,专案民警立即赶往了位于卧龙区人民北路**巷**餐馆,到餐馆后,专案民警邱峰看到大厅的一个女前台,跟调取到的苗某配偶相片信息极其相似,就大喊了一声:“刘*香….”其下意识地答应了一声,民警就亮明了身份,并勒令她一起到其租住的房子内查找苗某下落。后在其家做通其子的思想工作,陪同民警一起到苗某跑车回来后停车的场地进行挨个查找,终于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城西路一个停车场找到了藏匿隐弃的肇事嫌疑车辆,主、挂车车牌已经摘除,该车的右侧保险杠有明显撞击痕迹,并对现场遗留下的碎片与该车进行比对,严丝合缝都对上了,并连夜安排司法鉴定所人员对痕迹物证进行比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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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豫RA*118号、豫R**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苗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15时许,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信阳市公安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经讯问,苗某对“2020.11.1”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苗某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信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