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山东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长期虐待致死”的报道引起热议。
去年1月31日,方某洋在被虐待过程死亡。
今年的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7562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2562元。
被害者其家属向德州中院上诉后,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
被害女子方某洋童年与母亲的合影(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首先需要注意,本案目前判决还未生效,根据报道: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
这里【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见,本案存在上述第(三)种情形,即德州中院认为,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
也就是一审判决中肯定是有已经认定的事实存在争议。而这一事实,目前来看大概率会是【一审中认定的虐待行为是否存在伤害被害人身体和生命的主观故意】,而这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也就是本案被告人除了一审判决的【虐待罪】之外,会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本案定罪和量刑上,存在两点争议:
一是本案一审定【虐待罪】的量刑是否恰当(是不是过轻)?
二是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角度两罪如何区分?
(1)本案【虐待罪】的量刑是否恰当?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虐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量刑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2年、3年、2年2个月,从量刑上看是处于量刑幅度范围内的偏轻处罚。
而为何会有从轻处罚,相关报道中提到了两点:
一个是如实供述;
一个是预缴赔偿金;
(这里可以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对于从宽幅度的有关规定)
(2)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两者都可能涉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从量刑上却相差很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之所以量刑上差距之大,原因在于两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不同:
虐待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上有明确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主观上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有没有相关事实证明,三名被告人是否有主观上的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案件重审应该查清的重要部分。
根据报道,此案将于11月19日上午在禹城法院重审。@胖乎律师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