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在职干部编辑整理

李小川恢复公职,誓言将冤案制造者绳之以法

10月27日,四川长宁县委组织部发布通知,恢复被冤入狱4年半的李小川的公职。

李小川今年57岁,原系长宁县旅游文体局公务员。2008年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被刑拘,后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此后,他多次提出上诉,并被两次减刑。2013年,李小川刑满释放后开始申诉。2018年10月,四川省宜宾市中院改判李小川无罪。李小川申请近2711万元国家赔偿,他表示将会继续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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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川收到工作安置通知

四川长宁县委组织部通知显示,根据《长宁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撤销李小川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经研究,李小川同志安置到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工作,职级确定为一级科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小川表示,他30号前去报到。

李小川称,收到工作安置的通知后,他个人也很高兴,但是有一点让他难受:他已有40多年工龄了,恢复公职后却从一级科员做起。

关于工资和补偿,“昨天组织部的跟我讲,10月份先给你发工资,然后恢复你的职务,你后续的补偿,现在还没有算出来。他说争取在12月份以前给我补完。”

此外,他还打算申请提前退休,“我现在身体不是很好,走路都累,而且我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除了这些,李小川称,他要追责,现在已在准备此事。

“当年那些造成冤案的人,要将他们绳之以法。” “这些人一天不落网,我就不会放弃。我要办提前退休,目的也是为了专心做这件事。”

△申诉期间的李小川

被冤入狱4年半,法官赔礼致歉

据2019年12月18日,相关媒体报道:

上周末,走出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小川长出一口气。

接着,他在今日头条发布动态:

“主审法官代表法院,向曾被冤入狱的我赔礼道歉。”

长宁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上述信息属实。

12月1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小川说,他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李小川说,他正在着手申请恢复公职,因为他原系长宁县旅游文体局公务员。

2008年,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他被刑拘、批捕、判刑、入狱,罪名为诈骗罪,接着又被开除公职。

其间,经历一系列上诉后,李小川于2018年10月被宣判无罪。

2019年4月,他向宜宾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因符合立案条件而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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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起复杂的经济纠纷

2006年初,李贵、胡凤英分别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3间门市土地使用权,地点在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附近,当时尚未开发。

接着,李贵通过口头协议方式转让给李小川,后者向其支付5万元预付款,接着又以李贵的名义,向房地产公司补交余款8.32万元。

上述房地产公司办理相应手续,李小川即找周可温一起修建房屋,后者支付6.8万元,取得一间门市土地使用权。

接着,胡凤英同样通过口头约定,将其购买的3间门市土地使用权,转给李小川。

房地产公司证实,李小川有购买意向,但,未支付这3间门市土地使用权所需款项13.32万元,所以他们也没办理相应手续。

李小川又找到罗冰,称他有6间门市宽度的地,挨着的地方仍有几间空地,说你可以买来一起开发,后者应允。

然后,李小川以4.8万元价格转让1间门市土地使用权给罗冰,后者实际支付4万元。

罗冰收到周可温支付的爆方费1万元,接着又说服朋友黄雪琴合伙买地建房。

李小川便开出收条,一张称系收到罗冰10.4万元,用于购买两间门市土地使用权,一张称系罗冰代黄雪琴垫付。

罗冰称实际给付了20.8万现金,李小川至今予以否认。

李小川、罗冰、周可温、黄雪琴均未实施建房行为,黄雪琴也未支付10.4万元联建款。

次年3月,李小川将自己名下门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胡凤英,后者支付13.32万元。

这时,周可温、罗冰发现,李小川已无门市土地,要求退款遭拒,矛盾就此爆发。

02 获刑7年,开除公职

2008年7月,李小川被刑拘,同年8月被逮捕。

次年8月,长宁县法院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5.6万元(未缴纳),返还罗冰(未执行)。

李小川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宜宾市中院作出(2009)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长宁县法院次年3月再次作出判决,刑期改为5年,其余未变。

李小川不服,继续上诉。

2010年8月,宜宾市中院作出(2010)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发生效力后,李小川仍申诉,被宜宾市中院予以驳回。

记者注意到,2011年3月10日长宁县监察局印发一份文件,编号为长监[2011]5号,描述了李小川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详情。

文件称:

李小川在转让土地中,隐瞒只取得三间门面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向周、罗等6人出售6间门面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款项,事发后拒绝退款,构成诈骗罪,接着被判刑。 综合李小川的“违纪违法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长宁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2011年1月13日长宁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李小川开除公职处分。

2012年10月30日,李小川被裁定减刑6个月,次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03 继续申诉,终获无罪

出狱后,李小川一直没放弃申诉。

经审查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宜宾市中院进行再审,后者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当年9月、11月和次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辩控双方争议焦点是:

李小川是否收到罗冰给付的20.8万元土地款? 李小川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事实?

宜宾市中院再审认为:

李小川收到罗冰20.8万元土地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罗冰替黄雪琴垫付10.4万的事实存疑。 其次,罗冰一审时称向四哥(系兄弟关系)借款8万,再审时称借款6万,以及向四姐借款10万,与一审矛盾,同时,缺乏经济能力、钱款来源、实际交付等证据佐证。

李小川有3间房屋土地使用权,并有意购买胡凤英3间土地使用权,一审中罗冰也认可与李修房是联建关系。李小川期望联建房获利,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李小川对罗冰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李小川与罗冰等人共同联建房屋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产生的争议应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且罗冰、周可温均向长宁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之后罗冰撤诉,长宁法院对周可温案作出了(2009)长民初第1347号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上诉人李小川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审被告人李小川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

定李小川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宜宾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李小川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知道打收条的法律后果,即收到钱后才能打收条的意见,因该收条不能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已支付证据链条,不能达到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川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罗冰与李小川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宜宾市最后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0)宜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和四川省长宁县法院(2009) 长刑初宇第11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川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国家赔偿近2771万元

多年的牢狱之灾,让李小川被开除了公职,与妻子离异。

这次牢狱之灾也波及到了他的家人。

李小川的小女儿考公务员,最后因政审不过关未被录取。 大女儿初中没有毕业,就独自外出打工,“别人嘲笑她父亲是个坏蛋”。 李小川已经去世30多年的父亲也受到了影响。李小川父亲是老红军,曾荣立过多次战功,还是长宁地区第一任区长。然而在当地编著《名人录》时,因为李小川诈骗犯的身份,父亲未能被收录其中。

2019年4月2日,李小川向宜宾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近2711万元,除了工资和申诉控告费用外,李小川就冤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精神和名誉损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还就名下一块商业综合用地被强行占有,要求参照相邻地块的土地拍卖价格,赔偿损失1800万元。

△李小川国家赔偿的受理通知

△李小川国家赔偿的依据明细

2019年12月13日上午,在四川省宜宾中院第五审判庭,庭长和三名法官代表法院,向含冤11年的李小川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

李小川曾经是一名警察,从警十余年后,1992年成为长宁县旅游文体局的公务员,直至2011年因诈骗罪被开除公职。

谈及下一步的打算,李小川告诉记者,早在第一次被讯问时,他就曾提出过,写下收条时,有在场证人可以说明当时情况。但公安机关并未查证,开庭时也没有证人到场。直到10年后再审,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才得以还原了整个案情。

李小川表示,在获得国家赔偿后,他将继续举报相关责任人,希望能对制造冤案的人员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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