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的案子中,比较常见的是子女们为了公平公正继承父母的遗产,选择去法院打官司。也有父母在尝过“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后,因家庭关系不太和睦,为了生活,不得已将晚辈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的。

但是,原告和被告年龄相差94岁的案子,还是比较少见的。

说起这个事儿,就让家住北京、已步入花甲之年的马大妈睡不着觉,上面所说的原告,这位年近百岁的耄耋老人,就是她的婆婆刘老太太。

马大妈嫁给刘老太太的儿子沈大爷时,所居住的地方,是马大妈所在的村分配给她的宅基地。两人婚后只生育一个女儿沈晶晶(化名),女儿结婚后,并没有搬走,而是和女婿一起,继续居住在这个宅子里。

2012年5月,村里腾退拆迁,马大妈作为户主和腾退办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书》,确认实际腾退人口包括:户主马大妈、之夫、之女、之女婿共四人,约定各项补助费总计69.5万元,并提供一套一居室、两套两居室共三套安置房。

2014年,沈大爷因患抑郁症自缢身亡,其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5年,在女儿的帮助下,刘老太太将马大妈一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属于沈大爷遗产的银行存款和拆迁所得的三套安置房屋。

当时,法院认为,因马大妈和沈大爷拿到补偿款后,就直接转账给了女儿,截至沈大爷去世时,这笔钱已不在他们的银行账户内,他们是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刘老太太主张分割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安置房的分割,虽然沈大爷作为实际腾退人口,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但当时三套安置房屋均未交付,腾退安置协议书的履行尚具有不确定性,法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可待具备分割条件时,自行协商进行分割,或另案起诉。最后,法院判决马大妈和女儿沈晶晶给付刘老太太折价补偿款4千元。

2018年年初,马大妈与腾退办另签订《腾退安置协议附件》,因为在腾退安置期间,沈晶晶分别在2014年和2017年各生育一个孩子,所以调整安置面积增加90平方米,安置房屋调整为四套,应安置人口调整为六人。

2018年年底,刘老太太委托女儿作为代理人,再次将马大妈一家,包括马大妈的两个小外孙,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69.5万元拆迁款,判令安置房中的一居室归其居住使用。

法院查明,马大妈一家最开始分得的三套安置房已于2018年4月交付使用,并支付购房款34万余元,但未办理房产证。马大妈和女儿、女婿不要求在其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和分割。

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析产之后,沈大爷所留遗产范围以安置房中一居室对应的财产性权益为准,因沈大爷生前未留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酌情支持刘老太太获得涉诉一居室对应财产性权益的35%份额。

因涉诉一居室所在建筑不具备权属资料,无法启动评估,关于赔偿标准,法院参照房屋周边市场租赁价格,考虑回迁安置房与其他房屋在租赁价格上的差别,结合刘老太太的占有份额,酌情认定马大妈及其女儿以每月1300元标准向刘老太太支付补偿费,刘老太太按照继承份额,向马大妈补偿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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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涉诉安置房一居室的财产性权益由刘老太太、马大妈、沈晶晶按份继承享有,其中刘老太太占有35%的份额,马大妈、沈晶晶共同占有65%的份额;马大妈等人向刘老太太给付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因使用涉诉房屋35%份额的补偿费2.73万元;马大妈等人按每月1300标准向刘老太太支付自2020年1月之后的补偿费;刘老太太向马大妈给付涉诉房屋所享有35%份额对应购房款3.1万元;驳回刘老太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人说刘老太太年龄这么大了,就算要了房子,还能享用几年?不如留给孙女和曾孙子。

也有人说,刘老太太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儿子的遗产,再说年纪大了,看病吃药都需要钱,怎么就不能要呢?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