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起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案件引发舆论争议。

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案件发生后,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父子二人死缓。

其后,家属连续申诉了11年,从省高院到最高法,再到最高检(指令省检复查)如此之多的环节,可以说几乎穷尽了所有法律途径,得到的答复均是:申诉驳回。

如今此案诉诸舆论,引发争议也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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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闯入者破坏的门锁(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因举报贪腐,被人带团伙闯入家门报复,数日后又被人再次闯入家门,后双方发生冲突,闯入者被砍身亡,究竟构不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单从新闻报道,很难窥知事实全貌,也无法依据报道来下定论,究竟是不是法院判错了?

并且单从报道本身来看,本案疑点也有很多:

(1)首先从逻辑上,本案多次申诉被驳回究竟为何?

本案从原审法院到省高院,再到最高法,全部被驳回申诉,甚至找到了检察院,最高检也指令省检复查此案,得出的结论依旧是驳回申诉。

那么多级司法机关如此多次的驳回,必然有其充分理由——这一点至少说明,新闻报道中肯定关键的细节事实没有披露。

(2)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上——

案件发生时是2009年,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比较苛刻的,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不一样了,如果单从新闻报道情况来看,放在今天本案认定正当防卫并不为过。

(包括近年来最高法公布的多起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以及今年9月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有关正当防卫的争议性焦点,也作出了新的判别规则)

(3)关于本案罪名——

这个案子最终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我们说单从报道来看,即便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可能是防卫过当。但案件最终定罪故意杀人,那么必然有故意杀人的情节事实,以及证据细节,而这些相关报道中并没有体现。

该案一审判决文书(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总的来说,其实要分析本案构不构成正当防卫这个问题,没有完整的判决文书是很难的,但是从2015年最高法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我们也能发现其中的一些事实情况——

(1)首先:对于被告家属提出的“原审认定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法这样答复:

经查,证人张好方、张洪州、张进清均证明案发后张海宾向他们说自家与别人发生了打架,其中张进清还证明张海宾脸上、肚子上都是血,手上拿着刀;法医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处有多处创口,根据创口形态,推断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公安人员在张好峰卧室床底下提取到了一把镰刀并在镰刀上检出了被害人的血迹;证人***的证言证明其被张海宾砍了一刀,说明张海宾案发时持有刀具;被告人张好峰和张海宾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分别持镰刀和西瓜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的事实,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好峰、张海宾共同持刀致死被害人许振军的事实。

(2)其次:对于被告家属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最法院这样答复:

就本案来说,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根据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持刀致死被害人过程中的作用相当等因素,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由此,我们来整理一下最高法对这两个问题的答复:

(1)对于故意杀人事实,经查——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意图和事实明显:

  • ①有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在和别人打架,其中被告拿着刀;
  • ②法医鉴定:死者身上多处创口与被告家中提取的刀具吻合;
  • ③被告供述: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二人供述了分别持镰刀和西瓜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的事实;
  • ④现场照片、勘察笔录、物证人证等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2)对于正当防卫与否,经查——张好峰、张海宾攻击报复意图明显:

  • ①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指的是被害人第一次闯入行为;
  • ②被害人第二次虽闯入,但时间节点上还未对被告人造成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的攻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

*关于时间条件这里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制止的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本案不符合正在发生不法侵害的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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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相关内容(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总的来说,这一份驳回申诉的通知书答复,可以大概了解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以及法院为何认为此案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但是还是那句话,本案很多证据细节依旧不清晰(没有相关判决文书)。

另外从最高法的驳回答复中,关于“不法侵害的发生”这一点,个人认为:一个是【时间条件】,另外还应当考虑【程度情况】。

本案关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这一点的争议,实践中是存在的,比如此前也是引起争议的“唐雪案”
,即究竟闯入的时刻能否认定不法侵害就已经发生?

再一个程度上,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攻击报复意图远大于防卫意图,并且提到:“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从而认定了故意杀人的罪名,也说明程度上远超于正当防卫的界限程度。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