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对强奸罪都有一些了解,也都听说过一句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一句经典的俗语,同时一个人的嫉妒之心不要太强,不然到最后可能会让自己自作自受,在生活中总有人对别人妒火中烧,羡慕别人的种种,严重的上升到心理扭曲的程度。但须知到最后受伤害的可能是自己。

有这样一则案例值得探讨,16年的某月某日,张某来到公司上班,在此工作了很多年,也依然没有被提拔,又碰巧最近来了一位新同事,也就是和她租住在一起的好姐妹刘某。刘某为人和善,工作积极认真,深受公司领导的赏识和同事的喜爱,不久就被提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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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看着意气风发的刘某,张某的嫉妒之心发作了,为什么我来得比她早,工作也尽心尽力,为什么我就没有被提拔!张某越想越嫉妒,同时也慢慢的恨上了刘某。

某天张某和几个朋友出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边说起了这件事,在酒劲的驱使下,张某越说越伤心,便哭了起来,看着伤心的张某有朋友提议,你这么看他不爽,不如花些钱找个人教训他一下,这样你不就出气了。

张某头脑一热心想确实该收拾他一下,便托人找到周某, 给了他4000块钱,让周某强奸刘某让她抬不起头,某天的凌晨12点,周某如约而至,但碰巧刘某当晚因为身体不舒服去了医院,刚走不久周某便偷偷溜进了房内,看见屋内只有一人,便直接堵住了张某的嘴,强奸了张某,事情发生之后,张某非常后悔,也非常的愤懑,但却又无可奈何。假如张某了报案,周某和张某都犯下了什么罪?

在上述文章中,男子虽然强奸错了,但毋庸置疑仍然涉嫌强奸罪。强奸罪的定义在《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周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在文章中,此事的起因是张某要教训刘某而引起的,并且与周某达成了金钱交易,作为实行犯来说,已经着手实施法益侵犯(刑法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且对法益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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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作为教唆犯的张某(可能还有他的朋友)虽然属于教唆未遂,但仍然具有可罚性。也就是说,依据其教唆的内容,张某(他的朋友)都涉嫌了强奸罪(未遂)。所以说害人终害己还是有道理的,心生邪念终会反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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