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各个平台,各种推文中不时地会看到有关谁向谁转账520,1314这种文章,特别是当到了一些特定的节日,如:情人节、七夕节这种节日尤为的多。

但是还要提醒大家,转这种账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有的时候这种你就算后悔也要不回来了,所以在转账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尤其是在转这种有特定意义的数字。

有这样一则故事值得我们探讨!18年6月份,刘某(女)晚上约了朋友一起去外面吃饭,到了餐馆,在吃饭的过程中喝了一些酒,饭后又去了娱乐场所,在此期间认识了同样出来玩的李某(男)。

在娱乐场所,他们又一起喝的酒,酒后刘某便与李某去酒店休息,到了酒店后,刘某便给李某通过微信转账520元,之后两人因为一些原因产生了矛盾,李某便未留宿走了。

在酒店的刘某越想越气,一怒之下便报了警,称与李某喝酒后,酒醒之后自己便在床上,且没有穿衣服,而李某在浴室洗澡,自己被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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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已做删改,仅供法律探讨。

看了上述案例,相信各位都有自己的想法,这时可能会有人说,这就是卖淫嫖娼啊,都转钱了!那就让我们看看法律中对卖淫嫖娼的定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因为矛盾,李某先行离开,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强制行为,那由此既可以判定刘某和李某系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所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这时候相信有人会说,刘某报警说被强奸了,为什么不按照强奸罪处罚,并且按照刘某的叙述,在床上醒来的时候没有穿衣服,难道这还不算是强奸吗?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有关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是和李某在公共场所认识的,并且相约一起开了房,通过调查发现,刘某开房并交了房费,她的意识清醒,并没有出现醉酒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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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刘某在进入房间后,便从微信转账给李某520元,由此可以判断,刘某虽为女性,虽然在酒店开了房并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但!刘某自己的性决定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那有上述可以看出,李某并不构成强奸罪,但刘某和李某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所以反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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