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渭南市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城区道路、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

5.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场所;

8.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区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在宾馆酒店主要出入口20米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使用车辆在行驶途中严禁燃放。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五、县公安局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安、安监、市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关街道办、城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知。

九、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