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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原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副行长朱某容,客户经理代某杰,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发放贷款2000万元,二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4年。

借公司名义贷款2000万元,实为贷款给个人

2014年上半年,朱某容在担任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副行长期间,张某彪、季某文因自身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于是请托朱某容帮忙借款。朱某容找到武汉顺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提出以顺和公司的名义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给他人使用,任某表示同意。

于是,朱某容安排时任平安银行荆州分行主办客户经理的代某杰准备贷款资料。代某杰在朱某容安排下,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明知贷款用途虚构而完成调查报告。该2000万元顺和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以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8%、保理费1%的约定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办理了借款手续。

收取利息差231万元

贷款发放后,在朱某容授意下顺和公司转给张某彪人民币500万元(约定月息3分),转给季某文人民币1500万元(约定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月息3.5分、人民币500万元月息3分),并由朱某容安排代某杰负责利息的收取。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季某文共支付利息人民币310万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张某彪共支付利息人民币102.52万元。共计412.52万元。该利息除7万元(二被告人供述金额为40万元,银行流水反映为7万元)用于替荆州市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利息外,其余由代某杰转至顺和公司法人任某妻子徐某的账户,顺和公司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支付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61.11万元,保理费人民币20万元。综上,朱某容通过代某杰收受张某彪、季某文支付的利息差共计人民币231.41万元。

2014年8月15日,季某文归还了以顺和公司名义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人民币500万元到朱某容指定的账户,被告人朱某容将该500万元转贷给他人,2015年6月贷款到期后,顺和公司向平安银行借款全部予以归还。、

原副行长:都是朋友不好拒绝,原客户经理:我也多次劝说,早晚会出事

朱某容在供述中称,2014年,张某彪和季某文多次到我们平安银行来找我借钱贷款,他们两人的项目都是因为一些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贷到款,就想让我出面以他人公司名义贷款然后把贷出来的钱借给他们。因为都是朋友关系我又不好拒绝,我就找到任某跟他商量,提出以顺和公司名义从平安银行贷款2000万元。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我知道这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但这是行业内很普遍的扶持企业发展行为。这样我出面在2014年6月,以顺和公司的名义从平安银行贷款2000万元。

代某杰供述称:顺和公司2000万元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张某彪和季某文,利息支付是朱某容跟他们分别谈的,张某彪的500万元借款利息是月息3分,季某文的借款有1000万元是月息3.5分,另外500万元是月息3分。

钱借出去后,朱某容安排我每月向张某彪和季某文收取利息,朱某容开始说要他们把利息打到我的账户上,我没有同意,我就用袁伶俐、陈操的账户来收取他们的利息。按照朱某容的安排,我每月收到张某彪和季某文的利息后,将所有利息钱按照月息3分又转入任某的账户上。我之前也多次给朱某容说过,将2000万元以高息借给别人,早晚会出事,我也多次劝说,他还说不会有事情的,让我放心。再加上朱某容当时是我上级领导,所以我就按照他的意思来办。季某文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之后,就还了500万元借款。

二审判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数罪并罚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容、代某杰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朱某容、代某杰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融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代某杰在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判决结果:对被告人朱某容、代某杰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违法所得231.4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朱某容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代某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