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与武某韦、武某超、张某飞等人预谋,决定组织人员以“仙人跳”的方式攫取非法利益。后经武某联系,形成由被告人赵某科联系提供卖淫人员,由被告人武某韦、张某飞等作为带队人,由被告人武某超等为司机,由被告人马某、李某等为卖淫人员的犯罪组织。

这15名被告人年纪都不大,最小的只有22岁,他们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然后上门提供卖淫服务,进而对网络招嫖人员实施抢劫、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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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在获得上线“推单手”提供的嫖客信息后,由武某分派任务,带队人与司机、卖淫人员组成“行动组”,一同驱车赶至招嫖人员所在的宾馆。卖淫人员在收取嫖资或发生完关系后告知带队人,带队人遂带领司机至房间门口,卖淫人员随即打开房门并趁机离开。

据了解,卖淫女子上门时,双方约定了六百至八百元不等的价格,待发生性关系之后,女子便狮子大开口,告诉招嫖人员还需提供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服务费”、“安全费”或者是“中介费”。 如果对方不愿意给钱,卖淫女子便会打电话,通知等在宾馆楼下的团伙其他男子,在他们的威胁、恐吓下很少有人反抗。

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武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该组织采取“仙人跳”方式,以卖淫嫖娼为诱饵,抓住嫖娼人员的心理,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索要钱财,造成恶劣影响。11名成员分别因敲诈勒索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协助组织妇女卖淫罪,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根据武某派发的信息,张某飞带队、王某开车、何某充当卖淫人员来到长乐西路一家酒店。受害人没看上何某,要求其离开,何某要求支付路费。被害人向何某支付400元现金。何某离开后,张某飞、王某进入房间,谎称是公安人员抓嫖,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受害人再次被迫交了400元现金,后二人继续要钱。受害人又用微信支付400元、支付宝支付500元。后二人又称兄弟多,钱不够分继续索要钱财,并威胁如果不给就让楼下兄弟上楼,受害人无奈通过微信向二人付款1600元后,二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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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晚,在建章路一酒店,这伙人用同样的方法,先是向受害人索要500元出台费,得手又向被害人索要3000元,还称认识派出所的人,不给钱就报警。受害人将微信内仅剩的几百元钱转给对方。二人继续索要时,见受害人准备报警,遂离开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虽然从成立到被打击仅有1个多月时间,但在此期间仅公安机关查实的案件就有10多起,还有大量因被害人无法落实而未受指控的案件。

法院认为,该组织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纠集多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最终分别判处上述人员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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