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南都记者查阅意见稿详细获悉,意见稿主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两大方面作出了主要规定,其中提及了“二选一”、“搭售”、“大数据杀熟”等常见现象。其主要实施对象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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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明确指出平台为互联网平台;平台经营者是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由此可见,此次意见稿主要是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

对于时常成为争论热点的“二选一”行为,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对于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判定依据包含以下因素: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另外还提到,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而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则包括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常见手段。

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到“差别待遇”,表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这四种方式都构成“差别待遇行为”。从细节可以看到,这基本指向的就是日常所说的“大数据杀熟”。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救济措施表明,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章节,意见稿特别提到了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可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