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15时51分,孔某驾驶的微型货车(当时沿海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青龙山大街与海宁路交叉路口时,信号灯亮着绿灯,便直行通过,不料车都快过斑马线时,这时一辆电动车把他撞了个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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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现场勘察及调取现场监控后发现,和孔某发生碰撞的电动自行车当时是由李某骑乘,并在后座上载着皮某。二人沿青龙山大街东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由南向北行驶至青龙山大街与海宁路交叉路口交通岗时,闯红灯通过,这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令交警惊讶的是,电动车不仅闯了红灯,还违法载人(《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并且电动车上的两人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导致微型货车和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皮某受轻微伤。

交警经过分析认定结果如下: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孔某无责任。

小编在此多说几句:1.”红灯亮起,禁止通行“,切勿肆意闯红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冒险;2.二人或多人共乘导致电动车制动性能降低,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请为了您和您的家人,切勿载人行驶。3.头盔是个无价宝,骑行千万要戴好!请您骑车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