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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崇义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黄某甲,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89********,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崇义县**镇**村**组,务农。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甲系“癫婆子”(指精神不正常的女人)无法辨明是非的情况下,将黄某甲带回其崇义县扬眉镇南石村家中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因中风瘫痪在家,于2020年3月12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黄某甲出院记录、残疾人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钟某某、黄某乙、肖某某、刘某乙、朱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甲患有精神疾病、性自我防卫能力弱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赣州人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