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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民华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民华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民国、李加涛、杨茂峰、徐西营、展光进、徐加迎等人,在其生活的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南仓峪村及周边贤女庙村、西施家峪村等村庄范围内,阻挠工程施工,强占村民土地,非法开采石料,对阻挠开矿者、意欲举报者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妨害国土局等部门正常执法,殴打、辱骂村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形成了以王民华为首要分子,王民国、李加涛、杨茂峰、徐西营、展光进、徐加迎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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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民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五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民国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七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茂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宣判后,王民华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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