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卖淫嫖娼是属于违法行为,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的,从事卖淫嫖娼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或罚款。但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警方的卖淫嫖娼查处中,民警不仅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还收受卖淫嫖娼人员的钱财,并且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他们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种行为又将涉嫌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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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5月20日17时25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派出所接到辖区内可能存在卖淫嫖娼现象的预警信息。肖某和梁某受指派去查实情况。之后肖某先到达酒店后,敲门进入房间,并且告知了自己的警察身份。后将卖淫女罗某某隔离在卫生间。并关掉执法记录仪后,对嫖娼者霍某某进行单独的询问。过程中霍某某请求肖某给予从轻处罚,肖某表示如果从轻处罚自己也要承担责任。后霍某某通过微信向肖某转账3000元,之后被放走。之后肖某不愿意放走卖淫女罗某,并且要求她做自己的女朋友。条件谈妥后,罗某为表示谢意付给了肖某1300元。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后离开涉案酒店。事发后,肖某家人赔偿霍某6700元人民币,赔偿罗某50000万元人民币,并且获得了当事人的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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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肖某到达涉案酒店后,发现霍某某和罗某存在着卖淫嫖娼的行为,本应该依法进行查处,但其因自身的心术不正。关掉执法记录仪后,他暗示嫖娼者霍某某。假如要想从轻处罚需要付出代价,并且过程中收受霍某某3000元人民币将其放走。同时肖某不愿意放走卖淫女罗某并收下其1300元人民币。肖某的两次收钱的行为都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要挟的形式(明示或暗示)收受两人的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肖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达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数额较大”;并且第二条规定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的第一条的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

由此肖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敲诈勒索4300元,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肖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其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胁迫主要是指对女性的威胁和恐吓,如宣扬暴露隐私、举报和伤害亲属等。从而达到对受害者的精神控制。本案中,肖某不肯放罗某走,并要求与他做男女朋友。很明显,肖某是在威胁罗某,其潜台词就是是不同意就要给予行政处罚。罗某与肖某发生性关系的真正原因不是出于感激,也不是出于男女关系,而是基于肖某的胁迫。所以,肖某的行为也构成涉嫌强奸罪。

文章的最后,编者认为警察本应查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但有极个别的人却背弃警察誓言,丧失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做出各种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的结果终将是正义的审判。

部分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307刑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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