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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提起公证时,立马联想到的大多是遗嘱公证。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对遗嘱公证的接受度越来越高,大家都能意识到要提前分配好身后财产,可纷纷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在死亡之前,人很可能会有一个失能、失智的阶段。我们也许会因为意外和疾病,变得痴呆或昏迷不醒。如果财产生前就守不住,又何来身后的分配传承?

遗嘱在当事人去世时才生效,它解决的是去世后的遗产处分问题。那在当事人因年龄、意外、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产生的监护问题及财产处分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孤寡独居老人因没有法定监护人在身旁,遇到养老问题时更是难上加难。

2017年10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出台,意定监护公证由此诞生。这个对大众而言,还算是新鲜事物的公证服务,是我们今天的“主人公”,也是解决养老难题的关键。

意定监护公证,核心服务是帮助我们设立“意定监护人”

这个“意定监护人”和我们熟知的“法定监护人”有何区别?

我们有了“法定监护人”,还需要“意定监护人”吗?

“意定监护人”又能解决哪些养老难题?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几个例子:

1. 王奶奶今年七十岁,老伴在几年前已过世,儿女目前定居国外,回国时间少之又少。随着年龄增长,王奶奶腿脚已远不如以前利索,身体也偶尔出现一些小问题。万一哪天王奶奶突发意外被送进医院,身边没有可以取出银行存款且签字同意手术的监护人怎么办?

2. 常年卧病在床的李爷爷有三个儿子,但三个儿子都不愿意为他养老,还对他的两套房产虎视眈眈。李爷爷和小侄子关系一直很好,现在小侄子每日悉心照顾着老人的起居。但李爷爷始终担心着哪天自己陷入昏迷后,儿子们会为了争夺房产而不择手段。疼爱自己的小侄子并不是李爷爷的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他只身一人该如何与三头饿狼斗争?

3. 张婆婆无儿无女,老伴去世后独身一人住了十多年,身体还十分健康的她每天和邻居刘大姐约着去爬山、跳舞,偶尔还会去郊外钓鱼,晚年生活是多姿多彩。但如今张婆婆已经没有带血缘关系的法定监护人了,待到年事已高、神志不清、不能自理时,谁来替她决定是否要去养老院?她最信任、最投缘的邻居刘大姐是否能成为她的监护人?

“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养儿防老”已经逐渐成为美好愿景而不是既定事实。如果“养儿”已经不能防老,或者“无儿”“无女”可以养老,那么老年人要如何才能安享晚年生活?

意定监护公证在此便有了大用处。

意定监护人可以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远亲、近邻、朋友,甚至是组织来担任。

在前面的例子中,

√ 儿女定居国外的王奶奶可以选择信任的邻居、朋友、非直系亲属担任意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帮忙取出王奶奶银行存款并签字同意手术。

儿子不孝的李爷爷通过意定监护公证指定小侄子为意定监护人,小侄子拥有合法身份后可以为昏迷的李爷爷合理选择医院及医疗救治手段。

无儿无女的张婆婆当然可以选择邻居刘大姐作为监护人,或是选择专业的社会组织,如养老、康复及心智障碍等公益或营利性组织担任监护人。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它超越了血缘关系、婚姻关系,重新构建合法身份关系。

意定监护公证是未雨绸缪,毕竟我们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来。老年人的身体比较脆弱,小磕小碰都有可能酿成大事。在意外发生前充分从自己的意愿出发,对晚年做好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将权益把握在自己手中,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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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寡独居老人

2.心智障碍子女父母

3.失独父母

4.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

5.肢体残障者

6.不婚不育的丁克

7.同居或再婚人士

8.高净值人士

意定监护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充分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下的便民产物,值得被更多人认识且重视。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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